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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建议名单公示2021-09-04

按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严格、科学的评审,现将第四届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建议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3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第四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意见请用真实姓名、单位。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2021-09-03

“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作用,根据国家“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江苏实际,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江苏知识产权发展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全省知识产权发展的行动指引。

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3个月,国知局是如何界定的?2021-09-03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召开专利审查工作座谈会,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申长雨作了讲话。他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全局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大力加强审查能力建设,不断创新审查工作模式,动态完善审查标准,持续推进便利化改革和减费降费,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深化国际合作交流,强化党建引领和作风保障,积极助力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3个月,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19.1个月,审查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稳步提升,值得充分肯定。

9月1日起,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1-09-02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美国ITC正式对射频传输设备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2021-09-02

2021年8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射频传输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Radio Frequency Transmiss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78)。

习近平再强调“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2021-09-01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8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即日起,这些事关知识产权的新规正式实施2021-09-01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全区首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和指导站挂牌成立!2021-08-31

产品的配方被泄露怎么办? 员工跳槽后带走了客户名单如何及时止损? 近日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成为吴江区首家苏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 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成为吴江区首家苏州市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维权联系点) 指导和帮助企业 如何主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机密 并在权益受侵害时快速反应

最高法院知产法庭:公知常识的认定应该以确凿无疑为标准,不应过于随意化2021-08-27

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应该以确凿无疑为标准,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支持,不应过于随意化。一般而言,对于相关技术知识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原则上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证明;在难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所属领域的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但这种证明方式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裁判要旨】 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复审程序 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性证据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南大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110187700.2、名称为“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知局公布40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典型案例2021-08-26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探索运用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典型案例征集遴选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0〕895号),经企业申报、地方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确定40个案例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典型案例(名单见附件)。案例详情将陆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强企业,树典型——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专栏公布。   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指导和服务力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助力更多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典型案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