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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中国法院具有标准必要专利(SEP)全球许可条件管辖权

发布日期:2021-09-04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光通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阅读:132 次

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上诉人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规则,对我国从防御型法治转向引领型法治、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


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针对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该裁定中明确“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特点,其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可以考虑专利权授予地、专利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专利许可磋商地、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国领域内。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领域内,则应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即具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权


针对中国法院是否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裁决,在该裁定中明确了以“当事人之间具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为事实基础,“更密切联系”原则和方便法院为依据的管辖权判断标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合意并非特定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处理的必要条件。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法院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情况下,中国法院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

文源:知产财经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