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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7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4997 次

苏人保〔2013〕1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通专技人才、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统筹推进我市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我市将试点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具体职业分类与职称系列对应表见附件),特制订《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职称 技能 条件 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印发 
共印:100份 

 



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办法(试行) 



为贯通专技人才、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统筹推进我市人才队伍整体建设,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在各类企业中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实际操作和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能力,较强的技术创新力;爱岗敬业,业绩显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企业中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件申报对应的职称: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 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本职业技能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工证书满4年或取得技师证书; 
2.取得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后从事本职业技能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工证书满4年或取得技师证书; 
3.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高中毕业后,从事本职业技能工作10年以上(或高中以下学历,从事本职业技能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工证书满4年或取得技师证书。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依据本办法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证书。

 
第四条 助理工程师评审要求 
(一)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能力突出。 
(二)在工作岗位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操作性难题。 
(三)在生产工作中能发挥较好的指导(带徒)作用。 


第五条 工程师评审要求 
(一)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 
(二)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具有较强能力。 
(三)在企业中能发挥较好的生产管理及培训能力。 


第六条 论文、著作要求 
(一)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须提供一篇以上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的,能反映申报者的业绩、能力、水平的技巧性心得体会、工作报告、专业总结。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实例材料2篇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工程师资格者计算机应用能力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计算机大类(含软件、网络管理等)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助理工程师: 
(一)符合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条件。 
(二)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联合举办的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技师证书者。 
(三)获评“姑苏高技能重点人才”者。 
(四)获得省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五)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六)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一)符合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条件。 
(二)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联合举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技师证书者。 
(三)获评“姑苏高技能突出人才”者。 
(四)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五)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第九条 申报、评审工作中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申报评审者,即按职称工作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参照专技人员申报材料要求填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职称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