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签署的“十问十答”
No.1 问:技术合同是什么,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答: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No.2 问:关于“标的技术”的约定通常包含哪些部分? 答:通常包含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明确具体的技术指标、技术的创新部分表述,完成成果应该达到的技术成熟度、标的技术的提交形式等。
No.3 问:关于“项目验收”的约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则?
答:项目验收方式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验收的内容与技术指标或参数应当一致,验收完成后由委托方出具完约证明,完约证明形式应以盖公章为准,而非以个人名义签字。
No.4 问:关于“技术协作事项”的约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则? 答: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其他相关技术协作内容与标的技术应当一致,技术保密义务承担主体的规定与合同主体应当匹配。 技术协作的内容应当具体可行,如技术培训应明确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考核要求等。
No.5 问:关于“新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则? 答:对于应用面广阔的基础技术成果,通常以双方共有为基础。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归属受托方,但委托方拥有使用权。
No.6 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则? 答:违约责任指合同规定义务应尽未尽。 一般情况下,违约会导致三种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厂房设备等投资)、间接经济损失(批地、设立公司等投入)和期望利益损失(产品上市获得利润)。 违约责任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为宜,并以相关条件为限,例如“赔偿上限为合同金额”或者“赔偿金额以到款金额为限”。任何情况下,在合同中应避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的字句。
No.7 问:关于“风险责任”的约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则? 答:风险责任指有尽义务的行为但未达规定成果。 受托方对风险责任应当有足够的预测和评估;产生风险责任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方。风险责任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为宜,并以相关条件为限。
No.8 问:技术合同中的商务条款订立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掌握商务条款应用技巧,可为合同签订及后续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将不利因素降到最低。例如,在分期付款的合同中,合同有效期应当覆盖了全部收款时间;再例如,合同的签约地点、履行地点对于潜在纠纷应当具有正向作用。 No.9 问: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No.10 问:技术合同如何进行登记? 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来源: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