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上半年,中国市场的光纤价格一度达到1300元/芯公里,国产光纤的市场占有率达50%左右。行业发展处在“黄金年代”,国内掀起“光纤热”,新老产能开足马力。
当年下半年,互联网“泡沫”破灭,电信行业陷入衰退,世界光纤需求量锐减。
急于消化产能并弥补其他市场损失的国外光纤厂商把目光投向中国,在中国市场上演了惨烈的价格战。
当年1-10月的数据显示,我国光纤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比2001年同期平均下降超70%,平均销售价格已低于平均销售成本,出现严重亏损。
由此开始,我国光纤生产企业普遍开工不足,裁员数量增加,销售、库存、销售利润、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
而据海关统计及相关调查数据,美、日、韩三国1999年对华光纤出口总量为355万芯公里,2000年为321万芯公里,2001年为541万芯公里,2002年1-10月为400万芯公里。尽管2001年以后我国光纤生产能力迅速提高、需求总量下降,但三国向我国的出口总量总体仍呈增长势头。2001年比2000年增长了68%,且绝对数量巨大,在我国的市场占有率接近50%。
更为重要的是,进口光纤依靠低价增加对华出口。
韩国光纤价格最低时竟至100元/芯公里,而其平均成本为165元/芯公里。有证据表明,其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远高于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
当年下半年,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等国内光纤企业发起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光纤产业分会组织展开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准备工作,并由长飞、法尔胜两公司代表国内光纤企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9月,长飞、法尔胜两公司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申请。据两家公司保守估算,美、日、韩三国光纤在华倾销幅度分别为21.66%、22.65%、30.41%。
7月1日,商务部对反倾销调查申请书进行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日、韩等国的进口G.65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分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进行反倾销调查。美、日、韩多家光纤生产企业随后应诉。此次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这是我国自1997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一例通信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12月3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多家应诉公司申请,在北京召开G.652光纤反倾销产品范围听证会。应诉公司认为,G.652C光纤与G.652A和G.652B光纤应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该主张在听证会后被商务部否决。
6月16日,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裁,同时对有关企业作出征收保证金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比率如下:
所有日本公司:46%。
初裁中,商务部作出“G.652单模光纤包括G.652A、G.652B、G.652C三种型号”的结论后,康宁公司开始向中国市场出口G.652D产品,并强调G.652D光纤和A、B、C分属不同的技术标准。
1月1日,商务部终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终裁认定,G.652D单模光纤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该结论推翻了国外企业对于G.652D单模光纤不应属于调查产品范围的说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1月1日起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46%,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46%。
部分韩国光纤厂商为逃避贸易制裁,自此退出中国市场。
2005-2009年间,全球光纤市场不见起色,尽管欧洲早发放了3G牌照,但数百亿美元的巨额频谱拍卖费用使得欧洲运营商没有余力大规模建设3G网络,光纤需求不振。
2006-2009年间,中国的光纤产品产量增长逾1.5倍,销售价格下降了8%,但市场份额不增反降。
海外光纤厂商对中国市场的倾销依旧严重,首次反倾销未获全功。
从2009年起,印度对中国光纤出口量大幅增长,价格则明显下降,存在倾销行为。
当年10月15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代表国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主张维持对原产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还宣布,自次年1月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
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2008年和2009年相关公告,对原产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随后,中国光纤厂商继续申请对美国和欧盟光纤厂商倾销进行调查。
2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初裁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4.7%-29.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6月18日,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8月14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月22日,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正式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美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
3月19日,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美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的企业包括信越化学、住友电气工业、藤仓、古河电气工业和康宁、OFS-费特等一批国际光纤巨头。
5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次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13.7%至51%的保证金,以此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
8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次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
3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鉴于对原产于日、美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5个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
5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美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日、美等国进口光棒产品存在反倾销行为。
8月19日,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美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并决定对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8月19日起2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根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8.0%-41.7%)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2月16日,在2011年度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措施到期之前,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提出,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4月21日,商务部经立案调查后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上述产品继续按照2011年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04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相关公告,对原产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次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8月19日,商务部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美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美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8月22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7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自次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同日商务部再发公告,自次日起,对原产于日、美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6月3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8月13日,商务部决定,自次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相关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9月27日,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8月13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次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9月25日,商务部公告裁定,在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自次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光纤预制棒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并提高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率。
12月3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次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韩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4月2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自次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4月21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来源 | 上缆所传媒
引用 | 商务部网站、新华社、中国新闻网、经济参考报、央视新闻、上海证券报、光电通信、C114通信网、中新经纬、《中国光纤光缆三十年》、《中国电线电缆行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中国海关杂志》
文字 | 周 炯 编辑 | 常 佳 审核 | 何晓芳
来源:上缆所 上缆所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