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章程》规定,特制定苏州市光电缆业 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市工商联等部门分管领导、副秘书长、理事可列席会议。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经会长同意可临时召集会议,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议程及会议时间地点由秘书处在会长的授权下确定,并提前一周告知参会各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提议召开理事会(或理事会扩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3、审议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4、听取秘书处日常工作汇报
5、讨论决定商会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相关人员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会长请假并取得同意。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最后由会长作出决定,形成决议交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