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一样
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然而有些无良商贩
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非法牟利
面对这些违法行为
我们严厉打击!
从严从重从快!
吴江区发布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朱某某销售侵犯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无纺布案
2021年9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称朱某某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无纺布。2021年10月9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苏州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朱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朱某某曾于2021年8月5日通过微信向江阴市某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了一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无纺布,共计334公斤,货值金额10020元,违法所得为340元。
朱某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无纺布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021修正版)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2.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340元,上缴国库。
奥林匹克标志不仅传递着奥运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也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享有的重要财权权利,容易被不法分子侵犯。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朱某某等此类行为予以严惩,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有力的警示震慑效应。此次执法行动普及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了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案例)
某化工医药公司侵犯
“伯特利”BT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化工医药公司销售使用假冒伯特利公司商标的伪劣产品。随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6000Nm³/h天然气制氢的在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标有BTL®的阀门,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产品,数量为1252台,总计货值金额约9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版)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局。2021年9月8日,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大量出现,已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体现了对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的铁的决心,彰显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成效,有力维护了区内企业及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案例)
某模具公司
非法复制著作权人软件案
2020年6月,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移交案件,称吴江区的某模具制造公司未经版权方授权,擅自使用瑞士Atuo form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AutoForm软件。6月10日下午,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组织人员对涉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材料所示,发现该单位确实存在涉嫌使用盗版AutoForm软件的情况。
经执法机关后期调查和版权方的鉴定,确认涉案公司存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商业使用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表示愿意与被侵权人进行协商。6月24日,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组织了一场现场协调会,双方达成初步和解与合作意向,并于8月4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软件的租赁合同。
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通过责令改正等手段,纠正了侵权当事人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做出了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处理决定。
本案中,执法机关转变了角色,从单纯的“裁判员”,变为既当“裁判员”,又当“服务员”,在案件办理中搭起沟通的桥梁,从而最后使矛盾双方达成了友好合作的关系。
(吴江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局提供案例)
李某某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案
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仍然通过网络销售给魏某某、杨某某等人2.3万余只假冒口罩,销售金额11万余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1.3万余只假冒口罩,经检验机构检验,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2020年11月9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20年12月11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2月8日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经检验不合格的口罩,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案例)
李某某、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指使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使用电脑软件伪造莫干山防火阻燃板检测报告,安排他人使用油漆、模具在无品牌9厘胶合板上制作假冒莫干山注册商标防火阻燃板,销售到苏州市吴江区某建筑工地,货值9万余元。案发后,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假冒防火阻燃板2000余张,经检测机构检验,该批防火阻燃板的单体燃烧不符合国家标准。
7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给区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区检察院于12月28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于次年2月8日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起诉。根据检察意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后该局对郑某某罚款五千元。
起意假冒、制假售假,从中获益……无论是初犯、偶犯都会受到处罚,案件中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和郑某某的不同处罚方式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形成合力惩治侵权行为。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案例)
某集团侵犯“fischer”
文字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建筑用螺杆、胶管案
2021年8月12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举报称,某集团在吴江区某在建建筑工地中使用的“fischer”品牌化学螺杆、胶管系侵权假冒产品。在对该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工地仓库中发现了涉案产品,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随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涉案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吴江区住建局,对已使用在工地建筑幕墙内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测试。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某集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涉及建筑安全,违法故意明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涉案产品,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
建筑材料关系到建筑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区市场监管局对侵权行为予以严惩,有效震慑了房产开发领域的违法行为,在保护权利人商标权的同时,守护了公共安全。该楼盘的开发商对区市场监管局为保护本地企业知识产权所做的工作表示肯定与感谢。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案例)
某原浆酒系列产品
侵害立体商标权纠纷案
国内某知名酿酒企业持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后期它发现另一家企业生产的某原浆系列白酒使用了与其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某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公司及批发部辩称,其使用的酒瓶及包装盒均为经注册的自有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依据立体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比对原则,结合本案所涉商品具体比对情况,认为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批发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构成侵权,但具有合法来源,不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及批发部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105000元。
立体商标是商标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主要重点保护的是三维标志,因而如果三维标志具有显著性特征,应重点比对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等构成要素是否近似;在三维标志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情况下,应比对其他标识是否构成近似。本案对立体商标近似性进行判断,合理界定了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准确把握了立体商标侵权的比对规则,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某光电材料公司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21年3月,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投诉,称某光电材料公司在没有得到Mini,LLC正版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司生产的Minitab统计软件。执法人员对涉事公司实地调查,经核实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涉嫌使用盗版Minitab统计软件的情况。
据调查了解,前期Minitab统计软件中国代理方曾与被投诉方有接洽,因软件价格过高而未达成一致。
3月29日,经调解,Mini,LLC(代理机构: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与侵权方达成协议,侵权方立即删除所有自行下载的Minitab系统软件,并认购两套、三年度Minitab软件使用权。经电话核实,双方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该软件侵权纠纷的产生,有被投诉企业对工业软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还是对软件价格方面的分歧。广大软件使用者,特别是制造业企业,应该注意合法使用工业软件,充分认识使用盗版软件是违法行为。
(吴江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局提供案例)
苏州某电子科技公司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某律政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但某观影网站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律政公司便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认为,该网站作为案涉网站的ICP备案登记者,系涉案侵权网站的经营者,它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询,侵权行为发生时,案涉网站的IP地址与被告备案时的IP地址不一致,且网站接入地均在境外。根据域名注册规则,域名到期一段时间后,原域名注册人未续费,该域名会被重新开放注册。原告取证时,案涉域名已被重新注册,域名注册商为境外公司,无法确认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站域名的注册人仍为被告公司。涉案网站为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网站,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并无关联。ICP备案登记是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在网站域名的注册商、服务器地址均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合被告的经营范围及被告办理的网络服务所属地域范围等实际,被告抗辩其并非案涉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已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仅依据ICP备案信息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案不宜认定案涉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即被告系案涉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为判断ICP备案主体是否是网站实际经营者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因素,尽管ICP备案主体并非当然是网站实际经营者,仍然应当强调的是,在ICP备案登记信息具有初步推断力的前提下,无论上述何种考量因素,单独来看均不具备认定ICP备案主体并非网站实际经营者的逻辑价值。法院在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时,需结合多种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只有在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时,才能谨慎判定ICP备案主体并非网站实际经营者。
(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某培训机构
诉区市场监管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某幼儿游泳培训机构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抽奖文章,奖品分6期,共38份。参与时需填写个人信息方可获得抽奖码,每多邀请一位好友报名额外获得1个抽奖码。文章展示了奖品图文介绍,标注了“终极大奖3.14号20:00送给最幸运的你”字样。
王某夫妻抽中了第6期的“无敌幸运星”奖,但收到奖品后发现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为此,王某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
2021年4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但该机构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不符合实际情况,依法应予撤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机构设置的抽奖规则从表面上看,参与者无需支付费用,但实际上,参与者是以其个人信息换取抽奖机会。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数字化时代已然被视为一种无形资产,参与活动本质上仍然形成了一种等价交换关系。该抽奖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其面向全部消费者,目的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宣传商品或服务,利用参与者的报名信息,发掘潜在客户,从而获取更大的经营利润。因此,该抽奖活动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的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该机构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的微信抽奖活动属有奖销售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兑现奖品与宣传奖品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处罚。这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供稿:朱晓晴 审核:罗琴 签发: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