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新常态下,民营企业面临哪些挑战和机遇?昨天,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就一些广为关注的焦点话题与众多媒体记者面对面坦诚沟通。
崔根良在采访时表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民营企业的地位和待遇依然有待提高,一些民营企业的关键岗位出现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现象,虽然国家对非公经济的法律保护不断加大,但是,目前刑法对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经济主体是区别对待的。
崔根良说,目前,我国反腐重拳不断,反腐没有禁区是我们党的明确态度。“老虎”纷纷落马,众多“苍蝇”被抓,是我们党反腐取得的成效,但民企中的“老虎”“苍蝇”至今仍是反腐的死角盲区,它被认为是民企内部的事。快速发展的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需求,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腐败问题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约束。
崔根良表示,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让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这将会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好,民营企业的腐败对民营经济发展是极大的阻碍,民营企业在反腐、打击财产侵占方面,应享受同等法律保护,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非公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崔根良指出一个现象:虽然国家对非公经济的法律保护不断加大,但目前刑事立法对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经济主体有区别。特别是针对经济主体频发的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失职、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由于身份的不同,从适用范围、量刑标准、保护手段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比如,国企员工挪用100万元公款,可以定性为贪污,要判刑10年以上;而对民企员工却定性为侵占,可能只判刑两年。显然,这对民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和震慑力度不够,不利于民企反腐败。
崔根良认为,民营经济已占据中国经济的半壁河山,民营企业应在反腐倡廉中发挥作用,加强民营企业的反腐力度是大势所趋。因此,他建议,推进我国刑法对非公经济平等保护。同样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处罚的轻重都应实行同一标准,加大民营企业违法犯罪代价,对图谋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和人员形成有力震慑,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使得民营资产资本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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