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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10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912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依照《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各专业委员会,是联盟根据专业领域的不同,专门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接受联盟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专业领域的业务研讨工作,组织业务交流、研讨和经验总结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为指导和规范专业领域的业务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从专业角度就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专业领域的信息收集、整理、发放、咨询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专业领域内的人才培养、沟通交流、对接、推广等工作;
(六)受商会指派,对专业领域的业务项目进行服务,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七)受商会指派,积极规范和引导专业领域的健康发展;
(八)执行商会理事会的决议,参与和支持商会秘书处工作;
(九)积极开展商会内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对接交流合作。
第二章 业务委员会的设置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专业委员会的牵头单位提出,由商会秘书处审核,并提交商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商会理事会可根据行业工作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专业领域的企业组成。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个,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若干。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秘书。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报商会秘书处决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与商会同届理事会的任期一致。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顾问应具有以下资格:
(一)长期从事相关工作,为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
(二)具有相应职称,为有关部门的现职领导或业务骨干。
专业委员会提出聘请顾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提出聘请顾问报告,交商会秘书处;
(二)经商会秘书长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三)由商会统一制定和颁发聘书。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应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综合实力、影响力和知名度,热心于联盟工作,愿意为商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由企业自荐或商会提名或其他推荐,经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商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的,由该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增补人选,报商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委员单位在任期内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或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不接受本规则交办的任务,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并由专业委员会公告除名。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可以自己提出或由商会会长办公会提请商会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单位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专业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2、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3、享受专业委员会的培训、咨询、推广等服务;
4、专业委员会内部交流沟通合作、资源共享,以及对外交流、共赢发展;
5、自觉维护专业委员会、联盟的声誉。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单位的权利、义务:
1、召集委员单位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2、制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接受商会委托,代表商会或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专业领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社会活动;
4、提请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的增补和撤换;
5、向商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委员单位通报情况;
6、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副主任委员单位协助主任委员单位工作,主任委员单位因故不在岗或受主任委员单位委托可代行其职。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当年初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商会理事会备案,商会秘书处据此提出工作配合方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方便、灵活方式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活动,并坚持开放式的原则,鼓励和吸收非委员单位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应认真策划、周密安排,并应提前十天将活动事宜报告商会秘书处备案。每次活动应作好记录并形成书面纪要,发给全体委员,并报商会存档。
第六章  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于商会会费拨付、政府支持、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募集、赞助等。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计划预算,合理、节俭地使用经费。经费预算每年由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报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商会统一管理,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专业委员会秘书,根据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提出经费支出报告,经商会秘书长和有关领导审核,并报主管会长同意后,向商会办理支出和核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秘书处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