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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课堂·6】中企赴美投资谨防反规避调查2020-07-27

7月,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创始人被美国司法部起诉逃避缴纳18亿美元关税,并被指控触犯了向海关递交虚假文件走 私货物罪、串谋犯罪或欺诈美国罪、电信欺 诈罪和洗 钱罪等罪名。此次刑事调查是美国司法部发起的史上最大关税案件之一。8月,美国商务部首次自主启动反规避调查,宣称中国将耐腐蚀性钢铁产品运至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马来西亚、南非和阿联酋等五国,经简单加工后出口至美国,以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这也是美国商务部首次针对多个国家的出口同时启动反规避调查。 从美国商务部和海关调查升级到司法部刑事调查,从应国内原告方申请到自行启动调查,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美国贸易限制手段愈发强硬,手段和形式也愈发多样化。面对形式和后果均不再传统的贸易调查,企业将如何应对潜在的美国调查风险?

关于印度单模光纤保障措施调查举办第二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2020-07-26

各有关企业: 当地时间2020年7月7日,印度贸易救济总局(DGTR)针对印度单模光纤保障措施调查一案,发布公告称其将于当地时间2020年7月17日举办第二次公开听证会,视频会议形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可积极向DGTR申请报名参会,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公告原文。 当地时间9月23日,印度贸易救济总局(DGTR)应国内生产商Sterlite Technologies Ltd.和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Pvt. Ltd.的申请,正式对进口单模光纤(Single Mode of Optical Fibre)发起全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中的调查期为2016年至2019年6月,涉案产品印度海关税号为90011000。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终止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世贸争端案诉讼程序应询发表谈话2020-07-25

有记者问:近日,国外个别媒体和国内一些自媒体报道了我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世贸争端案诉讼程序自6月15日起终止事,声称中国输掉了与欧盟之间的世贸争端,并试图将此案解读为世贸组织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请问商务部有何评论? 答:此类报道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法律错误。 第一,此案诉讼程序终止后,世贸组织并不存在任何生效裁决,没有输赢之说。此案诉讼程序终止,既不影响中方在争议问题上的立场,也不会损害中方在世贸规则项下的各项权利。中方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世贸组织成员应当履行国际义务,停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

《光通信公平贸易专报》2020-10期2020-07-22

又有11家企业纳入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 7月20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将11个中国实体加入实体清单,表示此举将导致这些企业在进口美国技术和商品时面临新的限制。这是继2019年10月9日(海康威视等28个中国实体)、2020年6月5日(烽火科技等9个中国实体)共计37家企业和实体之后,第三批以相似理由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企业和实体。

11家中国企业被列入美国实体名单2020-07-21

7月20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表示将11家中国企业列入实体名单,并表示此举将导致这些企业在进口美国技术和商品时面临新的限制。 从2019年5月,美国将华为列入实体清单,至2019年10月,再将28家中国科技企业和政府机构列入实体清单。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名单中多家企业主营纺织、饰品、家电。 对于该举措,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今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 “美方以所谓的人权为借口,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将有关的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这违反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干涉中国内政,损害中方利益,中方对此坚决反对”,“美方关心的根本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企图打压中国企业,破坏新疆稳定,抹黑中国的治疆政策,我们敦促美方撤销有关决定,停止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举措,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对记者表示, 从被列为实体清单的公司来看, 该举措与中美在经贸、科技领域的冲突无关,目前难以估计对中国的经济影响,但从这次美国政府的表现来看,中美间经贸摩擦已经进一步升级。

【公平贸易课堂·1】贸易救济相关术语名词解释2020-07-20

【公平贸易课堂·1】贸易救济相关术语名词解释   一、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的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纠正的是企业的价格歧视以及由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而使其出口产品获得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是成员方履行义务时的“例外条款”和“安全阀”。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立案调查,所采取的措施均包括征收特别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还可以实施价格承诺,保障措施还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