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发布出口管制“50%规则”(BIS将其称为“关联方规则”),自当日起生效。由于本规则为临时最终规则,公众可以在30日内(截至2025年10月29日)向BIS提交修改意见。
一、基本规则
对实体清单(EL)、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清单)以及EAR第744.8(a)(1)节所列15个制裁项目下的SDN实行“50%规则”,即:由列单主体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股50%或以上的外国主体(以下称“50%子公司”)受到与列单主体相同的出口管制。展开来说:
适用于上述三个清单;不适用于拒绝人士清单和未经验证清单。
无限向下穿透,只要列单主体单独或合计持股超过50%或以上。
不适用于列单主体单独或合计持股50%或以上的美国企业。
实行“最严格限制”原则,即被多个列单主体持股时,执行其中最严格的限制。例如,同时被EL和MEU清单列单主体持股的,执行EK限制;同时被有脚注的EL列单主体和无脚注的EL列单主体持股的,执行前者所受限制;同时被添加不同脚注的EL列单主体持股的,各列单主体所受限制累积适用。
二、配套规则
豁免机制:“不具有重大转运风险的”50%子公司可以申请对列单主体所在条目进行修改,以豁免适用“50%规则”。BIS将逐一审查以决定是否将其排除在外。
严格责任原则和尽调义务:
(1)如果出口商违规与50%子公司进行交易,则无论其是否“知悉”对方为50%子公司,均将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出口商负有确认交易所涉外国企业的股权结构的义务。
(2)如果某企业被列单主体持股但持股比例不明,出口方应查明持股比例,或者向BIS申请许可证(除非有适用的许可证例外)。BIS受理申请后如确定列单主体的持股比例不足50%,则将退回申请,并告知出口商无需申请许可证。
(3)对列单主体持股低于50%但拥有“重大持股”的非列单主体以及列单主体的母公司,要求出口商加强尽职调查。
临时通用许可(至2025年12月1日失效):适用于位于A:5或A:6组国家/地区的50%子公司,或者属于列单主体与美国、A:5或A:6组国家/地区的非列单主体的合资企业的50%子公司。中国企业较难适用。
三、应对建议
列单主体:组织所投资企业进行受限状态及程度确认和影响评估,评估是否进行必要的股权重组,未来投资时合理确定持股比例等。
列单主体的50%子公司:基于股权结构确定自身的受限程度,开展物项排查以确认是否受EAR管辖,与供应商和客户等加强沟通,评估自身是否适用“临时通用许可”,评估是否符合申请“豁免”的条件。此外,对自己的客户进行股权结构尽调和筛查。
列单主体的其他子公司:与供应商加强沟通(包括如实说明股权结构等情况),向集团内50%子公司转移物项之前判定物项是否受EAR管辖,对客户进行股权结构尽调和筛查。
其他公司:对客户进行股权结构尽调和筛查,在接受投资时对投资方进行股权结构尽调和筛查。此外,应当更加重视对自身列单风险的防控。
来源:出口管制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