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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3】浅谈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发布日期:2022-05-08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369 次


一、知识产权保险简介


对于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的分类,国内最常见的做法之一是依据性质不同将知识产权保险分为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i]前者亦被称为“进攻型”保险、“追击”保险,其承保范围为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时所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后者被称为“防御型”保险,承保范围为被保险人被他人起诉侵权时所须支出的应诉费用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时支付的赔偿金。[ii]上述两种保险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被认为是发展较早、也较为主要的保险业务。[iii]


二、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浅谈

(一)美国


美国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知识产权特定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针对知识产权专门设计推出,而最常见的普通商业责任保险(CGL保险)并不承保基于知识产权的诉讼。


CGL保险是美国最普遍的责任保险,该保险承保不同行业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由于在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其责任事故的发生所产生的风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应向用户、消费者或公众赔偿的财产或人身损失。[iv]CGL保单于1973年、1986年分别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改,对于修改之后的承保范围是否包含专利侵权,美国法院经历了从承保范围应包含专利侵权到不包含专利侵权的转变,最终,CGL保单不承保专利侵权成为主流观点。[v]


有鉴于此,美国的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了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的保险产品,其中较为主要的产品之一即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此处以IPISC公司的防御型保险(Defense Insurance)产品为例,[vi]该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了他人起诉被保险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并可能包括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其他防御措施的成本。而作为防御型的产品,其在除外责任上则包括了多种情况,包括:1)主观故意引起的侵权行为,如故意侵权、犯罪行为;2)因任何性质的声明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3)原本已存在的侵权行为,如已收到权利人口头、电子邮件、书面警告函形式发出的threat;4)购买产品时被保险人已意识到或知道将面临被控侵权的诉讼;5)其他不保事项。此外,IPISC在承保前会进行尽职调查,投保人可选择支付尽调费用,或是提供投保人委任的外部律师所出具的独立尽调意见(内容包括投保人最近6个月以内的经营和/或无侵权意见)的方式,以便公司完成承保前的尽调。


防御型保险的出现,有效的弥补了因CGL不承保知识产权诉讼而带来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为这些企业市场生存能力的加强提供了助力。


(二)英国

国内常见的观点之一认为,英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特点在于其特有的专利申请保险制度及其保险制度的行政性与强制性。[vii]而从英国知识产权局2020年2月更新的知识产权保险一文看,英国的知识产权保险亦有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产品并由经营者自愿购买之势。[viii]


依据英国知识产权局该文的介绍,英国国内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包括'BTE'LEI、进攻型(即知识产权执行险)、防御型(即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等。其中,防御型产品的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被他人起诉侵权时因应诉抗辩所支出的法律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因某一侵权诉讼败诉而须支付的赔偿费用,有的保险公司以损害赔偿类的产品另行承保。保费的标准则依不同的产品计,比如,有的产品的保费依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知识产权类型、所在行业、保护范围等综合确认;此外,依保险地域限制不同亦会对不同产品的保费产生影响,比如,依英国境内、欧洲地区、不包含美国的全球险与包含美国的全球险的顺序排列,保费依此增加。与前文所提的美国防御型保险相同,英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同样不可“带病投保”。


此外,英国知识产权局在该文中亦提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知识产权险(包括防御型保险)及应对侵权诉讼时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其一应特别注意保单中的除外责任、超额保险条款,因相关条款对于被保险人的保费/成本自付或分担、应对侵权诉讼时的注意事项等均有影响;其二是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时代理人人选与委任时间的选择,一般应在诉讼伊始委任代理人,且有的保险公司会有一份律师事务所的首选名单,即使不采用名单上推荐的律师而自行委任,该代理人的任用还需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


(三)其他国家[ix]


除了美英之外,其他国家、欧盟也均有涉及知识产权保险(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的产品。以专利保险为例,德国国内的专利保险产品包括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保险和诉讼费用保险,专利保险的发展情况较好,尤其是诉讼费用保险的实施效果在应用上较为广泛。与之相比,欧盟所推行的欧盟一级专利保险虽涉及专利申请、执行、侵权责任保险等,但因诸如投保人少导致保费提升、反过来又降低了投保人参保意愿的恶行循环等原因,致使欧盟所推行的知识产权保险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此外,如日本,国内亦有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


三、小议海外的知识

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与产品

以美国CGL是否承保专利诉讼为起点,以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险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从历史发展情况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的运营目前系以投保人自愿购买相关产品为主流模式,承保范围主要为被保险人在被控侵权的诉讼中应诉抗辩的法律费用(具体费用组成则依不同保单而定),被保险人因败诉而需承担的赔偿费用和/或其他的防御措施成本,则由同一保单或需投保其他的保险承保。就保单的地域限制而言,目前保险公司已不再局限于所在国/本国,最大可涵盖全球市场,当然保费亦因此会有所增加。在除外责任方面,不同国家的保单或产品对于除“带病投保”外的不赔事项并不相同,仍需投保人在投保时特别注意。此外,由于侵权责任险(防御型保险)在保险标的上的特殊性,各公司在承保前、出险前后对于被保险人可能又有特别要求,如前文所提的尽职调查、代理人委任等,投保人/保险人对此仍应留意。此外,部分产品针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类型而专门设计,因而在投保选择上亦需注意。


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选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防御型保险)时,可以以需投保的知识产权类型及细节(如商标所在的具体商品/服务类别、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及企业的具体使用情况、专利类型及具体使用情况)、企业所在行业、实际需求(如保单需承保的范围)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从而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并投保。


四、浅谈海外知识产权侵权

责任保险对中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启示和借鉴

从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知识产权保险尤为强调生态圈的建立,这无疑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作用。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为他人起诉被保险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并可能包括损害赔偿费用等,因此,在风险控制、产品开发、产品服务、业务模式等方面特别依托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以前文所提的除外责任为例,条款的设计无疑是在产品开发环节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律所需紧密沟通并进行审核的,而前文所提的尽职调查等,又有赖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于被保险人、拟投保的知识产权的全面分析和评估。因此,借鉴海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知识产权生态圈并研发适合企业需求的产品,才能有效解决内部和外部问题。


五、结语

对于当今企业而言,无形财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等)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极可能会遭遇被控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而相关指控所衍生的诉讼往往时间周期长、企业应对成本高,此时,如何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产品,无疑是正欲开拓海外市场的公司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可有效降低在面临此类争议时的成本支出,同时能进一步的提升企业的生存能力,从而为自身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i]孙宏涛,《美国知识产权保险——企业科技创新的护身符》,《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9月号;王函、王则周,《知识产权保险生态圈的构建初探》,汇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0。

[ii] 林小爱,《知识产权保险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iii] 孙宏涛,《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保险报》2018年2月2日第006版/海外。

[iv] 唐玉峰,《欧美专利保险制度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v] 同[ii];[iv]。

[vi] https://patentinsuranceonline.com/

[vii] 曾莉、戚功琼,《国外专利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07);严文斌,《我国专利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探究及其启示——基于比较法视野下的域外专利保险对比》,《电子知识产权》2019(12)。

[viii] https://www.gov.uk/guidance/intellectual-property-insurance

[ix]谢奉君、孙蓉,《专利保险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经验比较及借鉴》,《西南金融》2018(03);钱一鹤、刘文琦、赵治辉,《专利保险的风险特征和制度思考》,《浙江金融》2017(02);李文娟,《国外专利保险及其对我国专利保险的启示》,《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