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生产许可证标签黏贴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根据2018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制冷设备不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疑问如下:
1.制冷设备已被移除范围,我司取得的制冷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26日,在有效期到期前,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是否为有效状态?“生产许可证”标签(即QS标志)是否要求必须加贴在产品上?企业是否可以选择加贴或者不加贴QS标志?
2.制冷设备已被移除范围,是否需要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还是生产许可证到证书上的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答:根据现有的生产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未禁止企业继续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1〕40号)的规定,对于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18
来源:质量与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