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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12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348 次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的监督管理手段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能够更为科学、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管理办法》整合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在流通领域以及原国家质检总局在生产领域的监督抽查的管理经验,同时完善并融入了近些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诸多改革措施。本文针对《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调整的重点内容,结合笔者的理解进行以下梳理。


改革措施的融合
针对抽检分离、招标遴选、“双随机一公开”、抽样可视化监控等抽查改革的重点举措,新的《管理办法》都有所落实:改变抽样、检验机构确定方式,规定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选择检验机构;建立“双随机”方式,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建立“抽检分离”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抽查应当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加强全过程可追溯性,规定在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收样、复检等重点环节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双随机”是指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离的机制,与前面介绍的国家监督抽查有所差异。这里主要考虑到监督抽查组织方能够组织协调的技术资源,由于我国的技术资源分布不均,很可能导致某些产品或项目在某些区域难以实现机构间的分离,所以在此方面进行了尺度放宽。另外,在可追溯性方面也考虑到抽样机构的资源保障能力,虽然没有提出全程监控的要求,但在关键环节仍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保留证据。 



抽检样品的获取
新的《管理办法》改变了监督抽查样品的获取方式,将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规定检验样品全部付费购买。由于网络抽样的特殊性,当进行网络抽样时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需全部购买。此举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尊重企业对于被抽查样品的所有权。同时,对部分产品设置例外条款,规定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可以不付费购买。原因是部分工业产品价值较大,购买费用昂贵,而抽查的检验项目不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样品的再次销售和使用,这样的产品可以不付费购买。此举既不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节约财政经费,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另外,《管理办法》规定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复检时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以上主要是基于以往抽查的结果分析,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产品经检验合格的居多,不需要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且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结果确认后,真正需要启用备用样品复检的比例也较低。如果先行全部购买备用样品,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从经费使用有效性方面考虑采用这一种合理、可行的操作方式。



严格限制重复抽查
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企业被过度监管,新的《管理办法》严格限制重复抽查。其中规定了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6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对于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满足后面的四个“同一”的情况下6个月之内不能进行两次重复的抽查。
另外,还规定了“上抽下不抽”的原则,即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6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考虑到监督抽查的保密性和延时性,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无法获悉上级的监督抽查情况,因此需要被抽查企业告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避免此类重复抽查。



网络抽样程序
针对国内网络购物方式的普及以及所占比例的提高,消费者对于网购的关注度也逐年提升。此次新的《管理办法》针对网络抽样增加了具体程序要求,考虑到网络销售产品与一般销售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新增网络抽样章节,对网络抽样作出特别规定。
明确监管范围,确定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的职责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和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为网络销售产品范围追及全国各地,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进行监管,若不加以限制,会造成大量的无序抽查,不利于监管效能的提高,也严重增加企业成本。
另外,为减少网络经营者逃避监督抽查的可能,在网络抽样程序中还明确提出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通过这种买样方式,能够有效规避被抽查企业得知抽查后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抽查和监管的可能。通过这种不亮明身份的监管,用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抽查样品,能够获取更接近于市场销售产品的最真实情况,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明确换机构复检
新的《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换机构复检的要求。其中规定了除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仅有一个技术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需换机构复检的要求。
换机构复检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被抽查企业的诉求以及提高复检工作的公正性考虑,通过更换复检机构有效提高对检验机构的约束力,督促其提高检验的准确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复检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换机构复检的要求也与食品抽检换机构复检的做法保持一致。需要说明的是,《管理办法》中明确被抽查机构可以提出换机构异议复检的申请,但是选择更换的复检机构是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来指定。
同时,考虑到我国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尤其地市级抽查,有可能所在省内的资源无法满足换机构复检的要求,而跨省协调技术资源的成本较大、效率较低,因此《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对于行政区域内仅有一个技术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不再更换机构复检。
目前,该《管理办法》以“暂行”的方式命名,相信随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还会进行不断地总结和完善,以适应未来产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本文选自《质量与认证》杂志2021年5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