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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政出台 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发布日期:2019-11-18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372 次

今后,在江苏,知识产权犯罪的违法成本将显著提高。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的说明》(以下简称《量刑指引》),在江苏省知识产权犯罪领域,首次出台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强制措施,以防止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其中,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特殊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被告人或将被禁从业三到五年。

重点打击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犯罪

近年来,江苏处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2009年4月至2019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分别为94143件、3621件、164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汤茂仁介绍,此次试行的《量刑指引》贯彻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特殊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对于有组织、链条式、产业化、反复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被告人未自愿认罪认罚、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在个案量刑时,除考虑累犯、再犯情节,对于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被告人,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的性质、次数、时间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形,可以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量刑指引》还首次出台了禁止令、从业禁止的规定,以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汤茂仁说,对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时也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宽严相济,禁止令并非绝对禁止从业

“这几年,我们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现在一些涉及民生或公众身体健康的领域,例如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等领域,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行为,边犯罪、边工作。”汤茂仁说,江苏白酒产业发达,在江苏受理的案件中,假冒茅台、五粮液、洋河商标的案件不少,此外,也有一些假冒药品商标的案件。

“种子的知识产权犯罪也需要防微杜渐,例如植物新品种的名称与该特定品种种子质量、性质是相关的,如果出现假冒注册商标,就可能意味着种子的品质发生变化,这涉及粮食安全。”汤茂仁表示。

不过,《量刑指引》提及的禁止令、从业禁止,也不是绝对禁止从业,“是指在一定期间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或相关职业。”他解释。

《量刑指引》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可减少相应比例的基准刑;对于罪行较轻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对于罪行较重,以及累犯、再犯或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对刚达到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较轻,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自首或立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的,可适用单处罚金刑。

早在2017年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便组织对全省法院2014年—2016年审结的600余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全面评查。“目前,法律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往往规定量刑区间,如3年以下或3—7年。为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与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汤茂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