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综合赋能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赋能服务 公平贸易
赋能服务

案情通报 | 海合会决定对我电连接器、开关、插座和插头征收反倾销税:案件情况介绍与共性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4-09-07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公平贸易工作站      阅读:65 次

微信截图_20241011115116.png

一、征税通知与注意事项

当地时间2024年8月20日,海湾合作委员会反国际贸易损害行为技术秘书局(下称“海合会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称终裁公告(点击阅读公告原文),决定基于到岸价格(CIF)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开关、插座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抽样企业的征税范围为11.3%-17.1%,未被抽样的合作企业的征税范围为12.2%,其他不合作企业的税率为42%。征税期为5年。措施自2024年9月26日起在海合会6国(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卡塔尔、阿曼和巴林)范围内实施(以进口清关日为准)。
根据公告内容,涉案产品为不超过1000伏的电气连接器、开关、插座和插头(Electrical Connectors, Switches, Sockets and Plugs for a Voltage not exceeding 1000 V),涉及海合会海关编码853669、853650、85444291、85444221。上述中文翻译仅供参考,请以调查机关公布的英文原文为准。
二、反倾销调查过程

1. 立案

当地时间2023年5月30日,海合会反倾销调查机关发布公告称,应申请人Alfanar Company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供不超过1000伏电路使用的电连接器、开关、插座和插头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立案后

根据汇总,共有51家涉案企业应诉,填答提交抽样问卷答卷。其中3家企业被调查机关抽中为强制企业,3家企业被抽中为备选企业,这6家企业填答倾销应诉的完整大问卷;另外,8家涉案企业参加机电商会组织的行业无损害抗辩。调查机关进行调查。

3. 2024年1月17日,海合会公布初裁事实披露
调查机关对本案予以肯定性裁定,即倾销、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综合考虑决定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该披露并未公布公司具体的倾销幅度。
4. 2024年3月6日,海合会公布初裁补充报告
补充披露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强制企业、未被抽中的合作企业、其他企业的具体倾销幅度,二是对中国机电商会此前作出的抗辩意见予以回应。
5. 2024年6月6日,海合会公布终裁报告
维持了初裁的肯定性裁决,即倾销、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变化在于其中一家抽样企业【威斯堡】(同时也是行业抗辩企业之一)的倾销税率计算发生变化,导致倾销税率降低,进而全行业的平均税率也被降低。本次终裁报告只披露了征税范围,并未披露确定的征税税率。
6. 2024年8月20日,海合会公布终裁公告
终裁是终裁报告的简要版本。终裁一方面对终裁报告进行了肯定,提取并概述了终裁报告中对倾销和损害的分析,即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海合会产业造成了损害、并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终裁确定了最终的征税幅度。即抽样企业的征税范围为11.3%-17.1%,未被抽样的合作企业的征税范围为12.2%,其他不合作企业的税率为42%。征税期为5年,自2024年9月26日起实施。
三、反倾销调查应对
多主体协同机制下,中国机电商会积极组织行业内企业进行应对。获知有关信息后,机电商会于2023年6月8日组织召开应诉协调会(网络会议),介绍海合会法规及案件情况,协助企业应对。根据立案公告,调查机关要求企业于当地时间2023年6月12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抽样问卷答卷。面对紧迫的应诉时限,机电商会积极辅导数家涉案企业填写抽样问卷,解答企业在填写抽样问卷、申请公证认证时的法律咨询,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合作企业资格。同时,机电商会继续组织企业开展损害方面的行业抗辩工作。
1. 企业应对
倾销和损害是案件应对的两个方面。因此,企业的应对分为既做好倾销抗辩,也积极参与损害抗辩。
(1)倾销抗辩为每家企业各自开展。企业内部应组建应诉团队,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于立案后的规定时间内填答并提交合格的调查机关发放的抽样问卷。强制企业和备选企业还需填写倾销问卷、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核查。
(2)损害抗辩(又称“行业抗辩”)以全行业集体的方式进行。其由商协会牵头、各方形成合力,就调查发起国/地区的产业未遭受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采取措施不符合调查发起国/地区的公共利益等角度进行抗辩,争取全案无损害结案的积极结果或是降低整体税率以及排除部分产品的有利结果。
2. 行业抗辩
我会组织8家涉案企业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在案件调查的各个阶段,我方针对产品范围和产品控制编码、涉案产品范围排除、申请方在海合会地区内的产业代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公共利益、听证会情况、申请方评议、终裁披露信息等各项内容向调查机关多次提交评论、反驳和抗辩意见,代表行业内企业与调查机关实地会谈,并指导有关企业开展游说活动。
在等待海合会调查机关决定是否征税期间,我方继续关注程序进展,组织召开行业抗辩工作讨论会,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指导行业抗辩企业和相关出口企业开展工作。
3. 应诉成效
在调查机关公布的3家获得单独税率的合作企业中,2家取得了较低税率即11.3%的有利应诉结果,这2家同为积极参加行业抗辩的企业。在调查机关公布的34家提交抽样答卷但未被抽中的获得平均税率的合作企业中,6家为积极参加行业抗辩的企业。
截至本案立案前,海合会共对中国大陆地区产品发起过4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无缝钢管产品、高吸水性树脂产品因终止调查而未征税;瓷砖产品和铝合金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中最终分别征收23.5%-76%,33%的反倾销税。
与海合会过往两起征税的反倾销案件结果相比,本案中合作企业通过积极应诉,取得了相对较低的税率。这显示了企业积极参与应诉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行业抗辩中,我方从案件程序、涉案产品范围、海合会国内产业代表性、倾销幅度确定、倾销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法律抗辩点出发,积极提交行业抗辩评论意见、对初裁事实披露及补充披露的抗辩评论意见,适时召开行业抗辩工作沟通会,有力主张我方权利。

四、问题解答

近期,我会收到众多企业咨询。根据机电商会多年来协助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的经验,针对共性问题,我们以文本形式整理如下。

- 问题1 -

Q:我们公司在初裁披露后附的48家“企业名单”中,但在终裁公告后附的34家“中国出口生产商的非抽样合作企业(Non Sampling cooperating Companies of Chinese Exporting Producers)”中,我们公司被“除名”了。这是为什么?

A:首先,初裁披露后附的“名单”,其阿拉伯语表述为:
图片
英文机翻为“Appendix: Names of compan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sample test in th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gainst GCC imports of electrical connections, switches, plugs and sockets for an electrical voltage not exceeding 1000 volts originating or exported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机翻为“附件:参与对GCC进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电压不超过1000 伏的电气连接件、开关、插头和插座反倾销调查抽样的公司名称”。
从调查机关公布的“名单”名称来看,附件的名称是“参与本案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抽样的公司名称”,没有标明这个名单是合作的企业名单。所以名字在初裁报告中的企业,并不代表终裁时是合作企业。此外,我会曾于2023年8月向调查机关申请提供合作企业名单,调查机关表示,目前阶段无法提供合作企业名单,将在终裁阶段公布该名单。
其次,在接到企业咨询后,我会立即就此事与海合会调查官员邮件沟通。根据海合会一位官员的邮件回复,海合会调查机关之所以在终裁报告的合作企业名单中删除部分企业,是因为合作企业名单“只包括按时提交抽样问卷数据的被调查产品的“producer and exporter”only producer and exporter the product under investigation that submit the sample data on time);另一位海合会官员回复某企业询问,根据该企业提交的抽样数据,该企业仅勾选自己为“exporter”,但“税率仅适用于在调查期内向海合会地区出口的“producer”the measure apply only to the producer who exported to GCC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period)。

因此综合看来,企业在提交抽样问卷时错误地选择了企业类别、提交的数据未被调查机关认可、未及时提交抽样问卷,是企业在终裁报告中被删除的原因之一。

另外,根据与部分企业联系沟通得知,其自行提交的抽样答卷仅为一份保密版本的PDF答卷。但是根据立案公告来看,调查机关明确要求抽样答卷必须以PDF和Excel格式同时提交,且需要提供保密版本和公开版本。因此,提交答卷的格式不符合要求,也可能是企业在终裁报告中被删除的原因之一。

【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评估,如果确实认为自身勾选企业分类没有问题、或者提交版本正确,建议直接联系调查机关询问并澄清情况

【调查机关联系方式】Correspondences to the GCC-TSAIP shall be emailed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

  • Faisal Abdullah Al-Muhaideb

  • General Director of GCC-TSAIP

  • Secretariat General-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 Bureau of Technical Secretariat of Anti Injurious Practic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 Email : tsad@gccsg.org


- 问题2 -

Q:我们公司当时参加了商会组织的工作会,但后来没去应诉。现在客户通知我们征税了,公司想继续加入调查。请问怎么参加?

A: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有一套调查机制,包括进口国国内产业提出申请、进口国/地区的调查机关决定立案和发布公告、被调查国/地区的涉案企业进行应诉、调查机关开展调查并裁决等内容。一般,立案后,被调查国/地区的企业经内部排查确认涉案的,应依据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应诉登记、填答提交问卷等应诉工作。

本案中,海合会调查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终裁公告,意味着本案的反倾销调查阶段已正式结束。其中2024年6月12日为全部涉案企业的抽样答卷截止日期,只有在这个截止日期前按时按要求提交了抽样答卷,才可以进一步被认定为合作企业。也就是说,即使8月20日前调查没有结束,也不代表涉案企业可以在任意时间随时参与应诉。因此,未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后规定时间内应诉的企业,无再次参与案件原审调查的机会。

- 问题3 -

Q: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出口了涉案产品,但没应诉,我们也想加入“白名单”、“豁免名单”;也想“申请低税率”。请问怎么加入或申请?

A:首先,本案中不存在“白名单”、“豁免名单”或“申请低税率”的概念。反倾销调查中,企业获得的“低税”是重视案件情况并配合调查的积极应诉结果。本案中,应诉企业在综合判断自身情况后选择适当应诉策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提交倾销问卷,向调查机关阐明涉案产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等数据,同时积极参与行业工作,针对损害内容展开抗辩,最终争取到了积极的应诉结果。

其次,“企业去应诉反倾销调查”并不等于“企业一定能获得零税或低税的应诉结果”。不同企业的应诉结果存在差异。由于各企业的生产成本、出口价格有所不同,企业的应诉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应诉策略选择和和自身答卷情况。

总之,反倾销调查的低税率是涉案企业基于自身产品情况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正当市场利益的结果,并不存在对某些企业的特殊区别对待、豁免情形。

- 问题4 -

Q:公司在本案调查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有出口过涉案产品但没应诉,现在要交42%的税。听说反倾销调查有复审程序,请问是怎样规定的?

A:反倾销的复审调查有通常三种类型: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

1. 期中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一般至少为一年),针对继续执行原有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而进行审查的复审程序。

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普通法及其实施细则》(下称“海合会反倾销法规”)中第三章第六节“反倾销措施的复审”规定,反倾销期中复审的启动可由调查机关依职权启动、由利害关系方申请,在以下2种情况下启动:

(1)海合会常设委员会可以依据会员国的请求或海合会调查机关的提议,“自行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

(2)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提交书面请求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条件是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至少经过一年的合理时间,并应包含证实需要进行复审的合理正当的证据材料。

【注意】“企业提出期中复审申请”并不意味着“调查机关认定该申请符合启动调查条件”,以及调查机关有可能在“企业提出的期中复审事项”上扩大审查范围而影响“企业希望通过期中复审实现的目标”。另外,海合会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调查的历史较短、案件较少,截至目前尚未有“期中复审”成功的案例。
2. 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税征收(一般为五年)到期日前,经调查国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请求而进行的,或由反倾销调查国主管机关自行发起的复审。
《海合会反倾销法规》第48条规定,在反倾销税终止前3个月内,海合会常设委员会应根据技术秘书处的提议,或根据海合会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提出的有充分证据的请求,或自行进行复审,以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如果企业积极参与日落复审,是有一定机会通过积极应诉来降低现行反倾销税率的。一些案件中,日落复审被视为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优势、打破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
【建议企业】做好对后续程序的关注,保持与合作方/进口商/客户沟通,做好出口规划,通过“日落复审”争取一些机会。
- 问题5 - 

Q:公司在本案调查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没有出口过涉案产品,自2023年以后才开始向还海合会地区出口,现在要交42%的税。怎么“申诉”?

A: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调查(“原审”)的调查期内未向调查发起国或地区出口过涉案产品的涉案国或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海合会反倾销法规》第47条第1款规定,在案件最终征税的情况下,对于那些在调查期间没有向海合会出口涉案产品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简称“新出口商”),应当进行复审以确定这些新出口商的单独倾销幅度。条件如下:新出口商或生产者能够证明,他们与出口国中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无关联。

第47条第2款规定,在进行新出口商审查期间,不得对来自此类出口商或生产者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是,海合会常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技术秘书处的提议,预扣估算和/或要求企业做出担保,以保证在该审查确定此类出口商或生产者存在倾销时,能够自该审查开始之日起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注意】海合会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调查的历史较短、案件较少,截至目前尚未有“新出口商复审”成功的案例。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利用法律规则,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准备合格的证明材料向海合会调查机关提出复审申请,以争取新出口商的单独倾销税率。一般从申请到获得最终税率会经历9-12个月的时间。

但企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审”不等于“降低税率”。复审程序有降低税率的可能,也有在经审查过后提高税率的可能。因此,企业在做出各类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地区国别特殊性,仔细了解海合会复审程序。建议企业综合各方信息后从自身情况出发,通盘思考、审慎决策。

- 问题6 -

Q:海合会/沙特客户告诉我们相关产品要征税后,我们才知道本案调查,请问反倾销的立案信息是怎样传达到企业的?

A:国外企业提出对我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申请或反倾销调查正式立案,这一消息一般通过企业本身的非官方渠道和我国政府的官方渠道两条途径传达到企业。

(1)非官方渠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外部来说,企业的国外进口商/客户直接通知企业,企业的本国同行收到消息后彼此传达信息,律师有时也会主动联系企业。

②内部角度,企业有关部门,如法务、市场、销售,关注行业动态得知。

(2)官方渠道主要是两种途径:

①进口国/地区的调查机关将其收到国内产业申诉通知的信息或正式立案的信息转至我国政府,我国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在工作机制下,根据掌握的不完全涉案企业名单,通知具体企业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尽可能扩大范围通知相关企业。

②进口国/地区的调查机关依据已掌握的可能涉案企业名单,向这些企业发送立案公告。



请及时联系


截至目前,中国机电商会已先后组织企业应对近800起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美国337、232、301调查等重大案件,有效维护了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关企业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关于我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中国机电商会”或“商会”)是服务于中国机电产品生产和进出口贸易、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及相关活动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根据商务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负责本行业反倾销案件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联系方式

法律服务部
联系人:梁珊珊
电   话:010-58280858
邮   箱:law@cccme.org.cn



来源:机电商会法律部 极点国际贸易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