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反倾销年谱
发布日期:2023-01-31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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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光纤行业的反倾销战争已经持续近20年,不仅看不见结束的势头,反而随国际形势的变化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5年是个不短的时间周期,厉害的牛人本硕博士连读可以博士毕业了。4个5年人生职业生涯就过半了。如果再来两个5年,正式的职业生涯就接近画上句号了。故整理记录这些年来的光纤反倾销大事年谱,供行业同仁们分享。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简单来说就是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小于其正常价值。反倾销就是进口国对出口国的倾销这种行为加以管制。由于各国一般都是依据国内法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行为进行认定,相应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的条件、程序也有所不同,因此反倾销措施成为了一些国家抵制外国产品进口、实行贸易保护的国家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反倾销的措施分三种: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临时措施:进口方主管当局作出出口商倾销商品的肯定性初裁,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向进口商征收临时附加税或保证金。临时措施应自调查开始起60日后方能采取,最长适用期间应不超过6个月。 价格承诺:出口商答应进口方主管机构,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应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征收反倾销税:是进口国作出出口商对其倾销产品的肯定终裁,然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其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纳税人是进口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替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率不得高于倾销幅度。根据WTO规则里的日落条款,征税期一般是2~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我国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再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中国反倾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3月31日修订)》,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2003年5月7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正式拉开了中国光纤反倾销的序幕。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宣布终裁决定,认为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到2010年1月1日结束。康宁公司因倾销幅度微小而被免予征收。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第17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此次美国康宁公司的税率为5.4%,比美国OFS的4.7%略高。 2014年商务部发布第56号公告,宣布对印度生产的单模光纤在入境时实施反倾销制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 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8年度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2019年8月13日,应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裁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2年4月2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2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复审裁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区域 | 序号 | 公司名称 | 税率(%) | 备注 |
美国 | 1 | 康宁公司 | 37.9 | Corning Incorporated |
2 | 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 33.3 | OFS Fitel, LLC |
3 | 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 78.2 |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
4 | 其他美国公司 | 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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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 1 | 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 | 12.9 |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
2 | 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 | 12.9 | Draka Comteq Fibre B.V. |
3 | 丹麦OFS- | 29.1 | OFS Fitel Denmark ApS |
4 | 菲布里奥蒂切苏德公司 | 24.7 | Fibre Ottiche Sud–F.O.S. S.r.l |
5 | 其他欧盟公司 | 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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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针对中国为维护市场公平采取的光纤反倾销措施,欧盟委员会以中国光纤光缆行业低价出售为由,决定对中国进口的光缆进行反倾销调查,2021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裁决,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光纤光缆征收反倾销税。2020年12月,欧盟还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在2022年1月宣布下调反倾销税,同时征收反补贴税。 2022年2月4日,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PVT. LTD.代表国内产业,向印度商工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re)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还没有进一步消息。 2014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5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15号公告,公告称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并在2015年 8月19日到2017年8月18日期间,对产自日、美两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2017年8月,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商务部自2017年8月19日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018 年 7 月 10 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发布2018 年第 57 号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 5 年。 2019 年 9 月 27 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 销幅度的期间复审。此次调查包含G.654E光纤预制棒。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 反倾销只是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的政策性手段,并不能直接帮助中国光棒光纤厂商提升竞争力。中国光纤厂商的竞争力,是在中国市场中和国外光棒光纤光缆企业真刀真枪一点点拼杀出来的,已经对全球市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CRU认为“欧洲的光纤价格已与中国挂钩,中国市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能决定全球光纤光缆的价格。”因此中国三大运营商尤其是中国移动的光纤光缆集采策略和价格就是全球光纤光缆市场的风向标,对中国光纤光缆行业更有全局性的影响力。小而言是决定了中国内部光纤光缆市场的生态,大而言是关系到中国光纤光缆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生存和竞争格局,不仅关系到中国光纤光缆企业利益,更和国家战略和国家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故光纤光缆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国家信息通信网络高品质智能化的全光底座的打造、数字中国战略的实现都需要包括电信运营商在内的最终用户共同去担当和努力。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