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1930 年关税法 》第1337 节
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
一、非法活动、有关产业及定义
(一)根据(二)段,以下情形为非法活动,如委员会发
现存在此类活动,应根据本条款规定及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予
以处理:
1.美国货物进口(2、3、4、5段中列明的货物除外)中,或其
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销售中,存在以下效果或威胁的不公平竞
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
(1)破坏或严重损害美国一产业;
(2)阻碍该产业的建立;
(3)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或商业。
2.美国的货物进口,为了进口的销售,或所有者、进口商
或寄售商在货物进口到美国后在美国的销售,存在以下情形
的:
(1)侵犯了根据第 17 卷,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专利或
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版权;
(2)按照或利用有效的、可执行的受美国专利权利保护
的方法制造、生产、加工或开采的货物。
3.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
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货物,侵犯美国有效的、可执行的,根据
《1946 年商标法》注册的美国商标。
4.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将半导体产品进口到美国、为
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方式,侵犯根据第 17 卷第 9
章注册的掩膜产品。
5.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
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货物,侵犯根据第 17 卷第 13 章受到保护
的设计的专有权。
(二)只有美国存在或正在建立与专利、版权、商标、掩
膜产品或设计保护有关的货物的产业时,2、3、4 段才适用。
(三)就(二)段而言,有以下情形时,应认为关于专利、
版权、商标、掩膜产品或设计保护有关货物的美国产业存在:
1.对工厂和设备的实际性投资;
2.对劳动力或资本的实际性雇佣;
3.进行开发的重大投资,包括工程、研究开发或许可。
(四)就本条款而言,“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包括
其任何代理。
二、委员会发起调查
(一)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或自行对任何被指控侵犯以上
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发起上述调查时,委员会应在《联邦公
报》上发布通知。在发布通知后,委员会应在可行的、最早的
时间内完成本条款的调查并作出裁决。为推进迅速裁决,委员
会应当在发起调查后 45 天内,制定作出最终裁决的目标日期。
(二)在根据本条款发起的每一起调查过程中,委员会应
与卫生与人员服务部、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他其认为
合适的部门进行磋商,并征询意见。
(三)在根据本条款发起的调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只要
委员会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一问题全部或部分,属
于本章第四分章第二部分的管辖范围,则应立即通知商务部
长,以便根据第二部分的例外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委员会有理
由相信,一问题依据本卷第 1671或1673 节管辖范围内的行为
或效果而提出,或一问题涉及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根据第 17
卷第 1007 节规定,不得提起诉讼,则应立即终止对该问题的
调查,或不发起对该问题的调查。
如果委员会有理由相信,一问题的依据部分是本卷 1673
节管辖范围内的行为或效果,且部分可能(单独或与上述行为
或效果一起)可根据本条款给予救济,则可以对该问题发起或
继续调查。
如果委员会就本(三)段中的问题(根据本卷 1677 节第
一小节的规定)通知了商务部长或主管部门,则在商务部长或
主管部门作出最终决定前,委员会可中止调查。商务部长或主
管部门应根据 1671、 1673 节规定,就委员会通报的 1671、 1673
节管辖的问题作出的决定,在低于公平价格销售或补贴,及作
出有关与此的决定有关的问题上,对委员会而言是最终决定。
三、裁决及复议
委员会应在每起发起的调查中,裁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但是,委员会也可通过发布同意令,或根据双方的协议(包括
提交仲裁的协议),在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作出上述裁定的情
况下,终止调查。应在根据第五卷第五章第二分章的规定发出
通知并给予召开听证会的机会后,将本条款四、五小节的决定
记录在案。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可进行合法公平的抗辩。应诉
人可根据委员会规定的方式提起反诉。在委员会收到反诉后,
提起反诉的应诉人应向美国地区法院递送移送通知;该法院应
根据第 28 卷第 1391 节规定,对于应诉人提起的任何反诉都有
管辖权。任何根据本条款提起的反诉都应回溯到在申诉人在委员
会提起申诉之日。任何关于反诉的诉讼都不应延迟或影响本条款
的调查程序,包括可以根据本小节提起的合法合理的抗辩。
任何受到委员会根据本条款第四、五、六、七小节作出的
最终裁定负面影响的人,都可以根据第五卷第七章规定,在最
终裁定作出后 60 天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就该裁
定提起上诉。尽管存在本小节上述条款,委员会根据条款第四、
五、六、七小节作出的裁定中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决定七是可
复议的: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美国境内类
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长状况、美国消费者状况和保证金的金
额和性质,或合适的救济。根据第五卷第 706 节规定,委员会
的裁定中的以下决定也是可复议的:委员会根据本条款第五、六、
七小节作出的关于没收保证金的裁定,根据第八小节作出的关于
因滥用披露信息或滥诉而实施制裁的裁定。
四、排除令
(一)如果委员会经调查后裁定违反本条款,应要求任何
侵权人(即侵犯本条款规定的人)的有关产品不得进入美国。
除非,在考虑了上述排除进口行为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
济的竞争状况和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状况后,
认为不应排除上述产品的进口。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
本条款作出的排除进口的决定,财政部长应在受到该通报后,
通过有关官员,拒绝有关产品入境。
(二)排除令仅能适用于委员会裁定本条款项下的侵权
人,除非:
1.为了防止出现规避针对特定人的产品的排除令(即有限
排除令) ,必须对有关产品实施普遍禁止入境措施;
2.难以辨认侵权产品的来源。
五、在调查期间排除产品进口(非提供保证金情况下) 、
适用程序及初步救济
(一)如果在根据本条款的调查期间,委员会裁定有理由
相信存在本条款项下的侵权行为,则可排除上述侵权人的涉案
产品进入美国;除非考虑了上述排除进口行为对公共健康和福
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和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
产状况和美国消费者状况后,认为不应排除上述产品的进口。
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本条款作出的排除进口的决定,
财政部长应在受到该通报后,通过有关官员,拒绝有关产品入
境;除非上述产品根据财政部长命令提供保证金后(且委员会
裁定该保证金金额足以保护申诉人不受损害),有权进口。如
果委员会后来裁定应诉人违反本条款,则可没收该保证金,并
交付给申诉人。
(二)申诉人可请求委员会发布该排除令。委员会应不迟
于《联邦公报》上公布发起调查的通知 90 天后,就该请求作
出裁定。如果委员会认为一案件较为复杂,可将该时限延长 60
天。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就认为该案件较为复杂而作出
解释。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提交保证金,作为发布该排除令的
条件。如果委员会后来裁定应诉人并未违反本条款,则可没收
该保证金,并交付给应诉人。
(三)委员会可根据本小节或第六小节规定,给予初步救
济。初步救济的程度相当于根据《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可作出
的初步禁令和临时限制令。
(四)委员会应就第(一)、(二)段没收保证金的条件和情
况作出规定。
六、停止令及违反停止令的民事赔偿
(一)除根据第四、五小节采取措施外,或与上述措施一
起实施,委员会还可对任何违反或根据案情相信违反本条款的
人发布并对其实施停止令,要求该人停止使用有关不公平方法
或实施有关做法;除非,考虑了上述停止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
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和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
状况和美国消费者状况后,认为不应发布该停止令。
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发布其认为合适的通知和利用
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修改或取消上述停止令;如取消停止令,
还可根据案情采取第四、五小节的措施。
除根据第四、五小节采取措施外,或与上述措施一起实施,
委员会可发布临时停止令;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要求申诉
人提交保证金(且委员会裁定该保证金金额足以保护应诉人不
受损害),如果委员会后来裁定应诉人并未违反本条款,则可
没收该保证金,并交付给应诉人。委员会应就本段没收保证金
的条件和情况作出规定。
(二)在委员会根据第(一)段发布的停止令为最终停止
令后,如如何人违反了该停止令,则应被罚款,用以向美国赔
付民事赔偿。该赔偿额应不超过每天 10 万美元(自有关产品
的进口或销售侵犯该停止令之日起计算),或两倍于进口或销
售产品的国内价值(以违反停止令当日价值计算)。该赔偿的
孳息应归美国(政府)所有;该赔偿也可也可基于委员会在哥
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而拨付给美国(政府)或侵权
行为发生的地区。如果地区法院任何合理,则可以在此类诉讼
中发布强制性禁令;该禁令可将委员会计划在最终命令中实施
的救济措施合并在内。
七、排除进口或停止令及适用条件和程序
(一)如果
1.根据本条款对某人提起申诉;
2.对该人提起申诉并公布了调查通知;
3.该人未对申诉及调查通知作出反应,或未能出现以对申
诉和调查通知作出答复;
4.该人未能就其不应被裁定存在过错提供有力抗辩;
5.申诉人仅针对该人寻求救济。
委员会应推定申诉事项属实,并根据要求,发布针对该被
申诉人的排除令或/和停止令;除非,考虑了上述排除令或停
止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和美国类似产品
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状况和美国消费者状况后,认为不应发
布该排除令或停止令。
(二)除应诉人出现并就其违反本条款提起抗辩时委员会
可发布普遍排除令外,出现以下情形时,委员会也可以发布普
遍排除令,而不管产品进口商的情况:
1.没有人就违反本条款的调查进行抗辩;
2.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存在充分、可靠、有力的证据;
3.符合第四小节第(二)段的要求。
八、对滥用披露和滥诉的制裁
委员会可根据有关规则,就有关当事方滥用披露或滥诉而
实施制裁;该制裁力度应符合《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 11 条、
第 37 条的授权。
九、没收
(一)除根据第四小节采取措施外,委员会可在以下情形
下发布命令,要求扣留并没收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进口货物:
1.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曾试图将该货物进口到美
国;
2.该货物曾因根据第四小节规定发布的命令而被禁止进
入美国;
3.在上述禁止进口情况下,财政部长曾对货物所有者、进
口商或寄售商提交关于以下事项的书面通知:
(1)上述命令;
(2)因再次试图将货物进口到美国而对其予以扣押和没
收。
(二)委员会应向财政部长通报根据本小节作出的任何命
令。接到上述通报后,财政部长应根据本条款实施上述命令。
(三)如发现有人试图进口有关命令(根据本小节发布的
命令)制裁的货物,财政部长应立即通知所有试图进口的港口,
并确认上述第 3 段第(2)分段的人。
(四)财政部长应提交以下通知:
1.如根据第四小节作出的命令禁止某货物进口,应向该货
物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提交上述第 3 段第(2)分段的书
面通知;
2.向委员会提交上述通知的副本。
十、移交给总统
(一)如果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者根据
第五小节,有理由相信存在此类行为,则应:
1.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此裁定;
2.向总统转交关于上述裁定及有关措施(即根据第四、五、
六、七、九小节采取的措施)的副本,以及上述作出上述裁定
所依据的记录。
(二)如果,在受到上述裁定副本后 60 天时限结束前,
总统基于政策原因否决上述裁决并通知委员会,则在通知当日
起,上述裁定及有关措施(即根据第四、五、六、七、九小节
采取的措施)应不再有效力或作用。
(三)根据第(二)段规定,上述裁定,除非基于第三小
节的目的,应于《联邦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措施(即
根据第四、五、六、七、九小节采取的措施)应依上述小节的
规定而生效,除非被排除进口或被实施停止令(直到上述命令
为最终命令)的货物根据财政部长命令,在提供保证金后(且
委员会裁定该保证金金额足以保护申诉人不受损害)有权进
口。如果裁定为最终裁定,则可没收该保证金,并交付给申诉
人。委员会应就没收保证金的条件和情况作出规定。
(四)如果总统在 60 天时限届满后没有否决有关裁决,
或在上述时限届满前通知委员会其批准有关裁决,则根据第
(三)段及第三小节的规定,上述裁决在时限届满或总统通知
其批准之日起,成为最终裁决。
十一、有效期、终止侵权及排除令的修改或取消
(一)除非出现第六、九小节的情形,任何排除令应一直
有效,直到委员会裁定(且已将排除令通知财政部长)导致排
除令的情形已不复存在。
(二)如果任何委员会曾裁定违反本条款的人向委员会提
出申请,要求裁定申请人不再存在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要求
修改或取消排除令或根据第四、五、六、七、九小节作出的命
令:
1.申请人应承担所有关该申请的委员会程序的举证责任;
2.委员会可对下列申请给予补救:
(1)基于新证据或原先程序中不可能提供的证据的申请;
(2)该申请的事由允许根据《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的裁决或命
令给予补救。
十二、美国的进口或为了美国的进口
在关于第一小节第(一)段的专利、版权、掩膜产品或设
计的案件中,根据第四、五、六、七、九小节作出的排除令或
其他命令不得适用于以下进口产品:基于美国政府授权或同意
的,美国进口的且为了美国使用的产品,或为了美国进口和为
了美国使用的进口产品。
如因本小节原因使得本可被排除入境的产品得以入境,则
受到负面影响的专利、版权、掩膜作品或设计的权利人应有权
向根据第 28 卷第 1498 节规定向美国联邦赔偿法院提起诉讼,
获得合理的、全额的赔偿。
十三、“美国”的定义
就本节及本卷第 1338、1440 节而言,“美国”一词指《美
国协调关税表》注释 2 所定义的美国关税区。
十四、机密信息的公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