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综合赋能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赋能服务 知识产权
赋能服务

《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455 次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点击了解详情)。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随着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中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李克强总理指出,知识产权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基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既是国家“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激发发展内生动力的有力支撑。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目标任务,着眼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坚持自我加压、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改革举措,在压缩审查周期、拓展服务渠道、推动基础数据开放、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专利非正常申请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面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社会多元化需求以及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知识产权工作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如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频发,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专利审查、商标注册周期有待进一步压缩,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持之以恒深化改革,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持续提高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的满意度、获得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响应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满意度,推动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在国务院办公厅职能转变办的支持下,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了《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并经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更高层面、更大力度上推动形成多部门有机协同、与地方政府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形成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合力。


二、《通知》的主要思路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的主要思路:一是在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自我加压,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走深走实。针对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的新要求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强化改革深度、拓展改革广度,着力攻克难点、畅通堵点、解决痛点,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水平、管理效能和服务能力,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二是着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需求,进一步提升改革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针对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工作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差异化政策措施,在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数据开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基础性、普遍性需求保障的同时,加大针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专利分析及导航等高层次、个性化需求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好支持创新发展。三是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着力加强创造源头治理和全链条协同发力,强化政策引导,突出质量导向,着力破解当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持续压缩专利审查、商标注册周期,切实提高专利、商标申请质量,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以及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六个方面,共16条具体举措,旨在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制度优势,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路上的“开山斧”“点金石”,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社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通知》在继续压减审查周期方面,将采取哪些改进举措?

一是提高审查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提供支撑。《通知》提出进一步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商标、专利审查中的运用。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与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加快推动专利审查和检索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系统切换,确保2021年底前具备上线条件,为实现专利审查和检索业务信息化的统一规划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聚焦人民群众办事体验,提出压缩反映商标注册全流程用时的商标注册周期的目标任务。现有的商标审查周期统计指标,是指商标从提交日到作出初步审定或驳回决定的时间,无法准确反映申请人获得商标确权的整体用时。对申请人来说,商标申请从提交日到发放商标证书,除4个月的平均审查周期之外,还有3个月的法定初审公告期,以及特殊情况处置、纸质材料邮寄、注册公告发布等必要的工作时间,所以商标注册的整体周期平均在8-9个月左右。为此,《通知》提出到2021年底,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压缩至7个月,进一步提升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与获得感。所谓“一般情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可直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或者予以驳回,且不存在驳回复审、异议等后续程序的情形。符合一般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从申请日至商标注册公告日的平均注册周期压缩至7个月。

三是对标国务院目标任务,坚持自我加压。2018年,国务院部署了商标、专利审查周期5年压减目标,即到2022年底,商标平均审查周期压减到4个月,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6.5 个月左右,其中高价值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3.8 个月左右。围绕改革目标任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抬标杆,自我加压,商标审查周期压减任务已于2020年底提前完成;此次在《通知》中又提出,2021年全年完成发明专利审查结案135万件,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由20个月压缩至18.5个月;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3.8个月,力争提前一年完成国务院部署的审查周期压缩目标。

四是针对申请人普遍反映的部分后续业务办理时间较长等问题,压缩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整体周期。“十三五”时期,商标、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及其它业务办理周期均大幅压减三分之一以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效率显著提升。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大各项审查周期压减的协同性,加强系统性推进。为此,在《通知》中提出,到2021年底,将商标转让审查、异议审查、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平均审查审理周期分别压缩至1.5个月、12个月、5.5个月、9个月,电子申请的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再压缩五分之一;专利授权公告平均周期压缩至3周左右,集中精力解决知识产权周期压缩中的痛点、堵点问题。

五是积极调配审查资源,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加快适应商标审签机制改革,扩充审查力量,加强各审查环节时限管理。制定专利消减工作计划,明确消减范围,动员各审查部门、单位深挖审查潜力,全力承接积压案件。加强审查员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商标专利审查队伍。同时,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建立审查资源与审查任务相适应的动态调配机制,确保完成各项压减目标任务。


四、《通知》在提升知识产权申请质量方面有哪些主要考虑?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全面取消各地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发展初期,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专利、商标资助奖励政策,客观上起到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我国迅速成为知识产权大国的作用。但在专利、商标资助奖励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申请人为套取资助和奖励,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申请专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商标恶意注册和专利非正常申请现象的出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转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纠正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为此,《通知》提出,各地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商标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引导各地把资助奖励转向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更好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二是强化政策引导,清理完善各项涉及专利的奖励政策和资格资质评定政策。当前,部分地区和部门在企业资质认定、资格评定及奖励举措中,仍简单化将专利数量直接作为主要条件之一,缺少针对专利对企业发展及产品创新等价值和贡献度的评价考核,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创新主体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运用,背离了专利制度保护创新的目的,也不利于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此,《通知》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清理完善各项涉及专利的奖励政策和资格资质评定政策,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格资质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引导创新主体更加注重专利的转化运用,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着力营造潜心研究氛围,促进多出基础性、原创性成果。为了引导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到2022年底,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3件。该数据为引导性指标,不作考核和评价。

三是加强规制措施,持续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力度。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同时,也造成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通知》及时总结近年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工作经验,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和系统协同发力,提出对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快速驳回,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实行批量审查,加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审查信息共享和行为认定,及时公开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占比数据。同时,提出依法推动将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的资格等实招、硬招,多措并举、协同发力,形成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有力震慑、有效规制。


五、《通知》将如何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一)加大信息化技术应用,助推商标、专利注册申请便民水平再上新台阶。一是对创新主体普遍反映的商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使用体验差的问题,《通知》提出,将着力提升商标、专利业务办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统一身份认证,提高系统兼容度。二是鼓励支持基层探索,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目前,北京、浙江已率先实现专利优先审查全程网办;浙江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工作。将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典型经验,推进专利优先审查和质押登记电子申请全程网办,更大范围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三是全面推行商标电子注册证、专利电子证书,加大电子证书推广使用力度,丰富电子证书的应用场景,实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同等效力,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纸质证书。四是破解送达难题,节约审查资源和书信成本,保障审查提质增效工作顺利开展。《通知》提出商标和专利有关文件采取电子送达的,我们将通过电子申请系统推送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提示,实现“一送达两提示”,进一步提高商标、专利文书送达率,丰富缴纳专利年费的提醒方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破除不合理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速创新创业进程。一是全面梳理商标、专利各审查环节耗时,压减非必要程序。探索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快速缴费、快速受理,大幅压缩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流程,将申请出具的时间从专利授权公告后前移至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便于尽早获得评价报告。二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总结推广疫情期间试行告知承诺的经验,在商标、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办理,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理证明事项多、办事程序复杂等问题。三是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研究商标、专利收费结构性调整,更好发挥行政事业收费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行专利著录项目批量变更,对权利人更名的批量变更按单件收费,进一步减轻当事人办事负担。

(三)加强业务协同,推动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商标变更与企业变更登记有着很高的关联性,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跨部门业务协同力度,在《通知》中提出,推动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一方面,推动企业变更登记窗口与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工作协同,实现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协同办理;另一方面,推动企业变更电子申请系统与商标电子申请系统的接口联接,实现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加快实现企业变更数据与商标变更数据同步更新,实现企业变更电子申请与商标变更电子申请数据共享、系统联动,进一步提升线上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健全多样化审查模式,推动知识产权审查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2019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创新出台专利依申请延迟审查机制,受到广泛好评。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立疫情防控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机制,有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加大探索创新力度,优化专利依申请延迟审查机制,允许申请人在延迟期限届满前撤回延迟审查请求,更加便利核心专利布局。建立完善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制度,推动商标审查更好服务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企业打造知名商标品牌,促进品牌经济发展。

(五)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一是统一服务标准。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的先决条件。《通知》提出要加快编制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通过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制订公开透明的服务标准,推动各地区服务事项规范化管理,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信息公共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创新创业潜能的进一步释放。《通知》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共服务重点机构和服务网点建设,保障服务资源的多层次供给,助力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三是加快整合商标、专利等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努力实现“一站式”服务,做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六、《通知》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综合施策,加大对执法业务指导力度。一是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净化市场环境。创新商标保护方式和手段,聚焦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网络销售等环节,加大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高、影响恶劣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办案业务指导力度。二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专利法要求,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确保相关制度落实见效。三是积极推进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全系统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落实。积极推动试点区先行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向全国推广。

(二)多措并举,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针对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知识产权“投诉难”“举证难”“维权难”问题,《通知》提出,一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地方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面向地方优势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面向区县的小商品、快销品产业集聚区,持续布局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021年计划新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20家。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实用新型快速预审试点工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行政执法、司法的衔接联动,完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强化公益性维权服务供给,促进在线服务更加便利化。研究制定维权援助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构建横纵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建立风险信息研判机制。引导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保险,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三是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下放核准权限,优化核准流程,加强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监管,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四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梳理商标、地理标志方面信用信息,推动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依规将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三)线上线下协同,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对此,《通知》提出,一是向主要电商平台开放专利权评价报告数据接口,推动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二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打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的全链条信息,强化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同时,在做好宣传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和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的基础上,推动将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十四五”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畅通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渠道。大数据中心作为知识产权信息的汇集中枢和传输枢纽,立足于实现数据资源的基础性、权威性和安全性;公共服务平台聚焦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体化,定位于通用性、共性化功能服务,并与各省市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数据共享、功能互联。三是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统筹协调工作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与司法、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等部门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以信息的流动推动形成协作共治的工作模式,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工作合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


七、《通知》在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一是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自2019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显著成效。《通知》提出,在持续开展“蓝天”专项行动的同时,建立专利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通过上线专利代理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快速反应的立体化举报投诉网络,依法将相应的违法违规专利代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格监控。对于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监控,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速、精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健全线上线下协同治理机制,及时约谈整改,加强引导规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以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代理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开放发展。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强国之路。实现专利代理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对于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扩大开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通知》围绕专利代理领域围绕扩大对外开放,一方面,开展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允许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具有其他国家专利代理资格的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另一方面,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加强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同时,继续实施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措施,吸引更多专业人才进入知识产权行业就业。推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质量评价,加强代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提升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选择代理机构提供查询便利。


八、《通知》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一是加强资源供给,全面开放知识产权基础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是创新创造的源泉基础,也是推动提高科技竞争力、实现产业转型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为支持创新主体降低创新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缩短创新周期,推动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全面开放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战略资源价值,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助力创新创造,支持高质量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专利导航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梳理了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等专利导航系列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包括总则,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和人才管理等专项指南以及服务要求等7个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组织编制系列标准解读,并将组织地方开展系列标准推广应用工作,推动专利导航融入各类主体创新决策过程,帮助各类主体利用专利导航,提高创新起点、提升创新效益、有效配置创新资源,实现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

三是持续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联合相关部委制定出台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目前,已联合相关部委面向中央企业、高校、科研组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并将以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高校等工作为抓手,大力推动相关主体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同时,持续加强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服务供给,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公益化、便利化线上专业培训服务,不断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信息声明制度,通过适当方式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注明受资助项目信息,为财政资助所产出专利的监测分析和科学管理提供支撑,强化我国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布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进一步夯实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的指示,积极解决知识产权评估难这一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问题,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专利评估国家标准。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建立符合金融机构需要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持续推动科研院所及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加强高校产学研合作的业务指导,降低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风险。

五是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有效解决质物处置难的问题。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方便金融机构等用户通过该渠道查询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园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基层网点,缓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惠益面。

六是推进落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落实专利法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有关条款,建立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公开机制,集中公开相关专利基础数据、许可费用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解决专利技术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保障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范高效运行,编制专利开放许可服务手册,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服务内容。同时,加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和合同备案等信息数据的监测管理,做好信用监管,防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滥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