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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扩大制裁范围!美国商务部BIS发布出口管制“50%”穿透规则(附全文)

发布日期:2025-10-04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21 次
9月29日,如超律志前述美国商务部BIS:最快本周发布针对实体清单和MEU清单的“50%规则”,很快,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正式发布了《扩大最终用户管制范围以涵盖某些清单实体关联方》临时最终规则(IFR)。


该规则对《出口管理条例》(EAR)进行了修订,以应对涉及实体名单上实体和其他受限终端用户的潜在转移问题,旨在通过扩大终端用户控制措施来覆盖某些列入实体名单(Entity List)及其附属公司的相关方。

此前,BIS使用“法律独立”标准将限制扩展到子公司和其他外国附属公司。新规则取消了这一标准。规则的核心变化是引入“50%控股规则”(Affiliates Rule),即若某外国实体一个或多个实体清单(Entity List)或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 List)或SDN清单上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股权,则该外国实体自动适用相应清单的许可要求和限制,无论其是否单独列入清单
美国BIS表示,为了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有必要将实体名单的限制扩展到某些外国公司,特别是那些由列表实体拥有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文件指出,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使用50%所有权规则来处理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SDN List)上的实体。BIS在EAR中采用类似规则,称为附属公司规则,以更广泛和有效地施加许可证要求。
“最严格规则”原则若一个实体被多个清单实体控股,适用最严格的许可要求和审查政策
红旗警示:若出口商知晓交易方由清单实体控股,但无法确认持股比例,必须:在其内部合规程序中通过尽调等方式查清持股比例,或向BIS申请许可,或确认是否适用许可例外。

临时通用许可(TGL)有效期60天(自发布日起算);授权向部分国家(如A:5/A:6组)或特定合资企业出口/再出口/境内转移;仅适用于非清单的50%控股关联方。

出口商/再出口商/转让方负有严格责任,需主动核查交易方股权结构,对无法确认持股比例的情况,必须申请许可,建立风险为本的合规机制。

BIS目前不打算将附属公司规则应用于某些其他EAR受限方列表或条款,例如未核实清单(UVL)或者拒绝清单等。

本规则自2025年9月30日(联邦公报发布日)起生效。在生效日前已启运的交易,可在30天内继续按原许可状态完成出口/再出口/转让

超律志评论(Trulegar Review)

新规明确,只要被列名实体持股≥50%,即使未出现在清单上,也自动受限。这意味着BIS不再依赖“逐条列名”,而是通过股权结构实现“自动覆盖”,显著扩大管制范围。
事实上,“50%规则”借鉴自美国财政部OFAC(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对SDN制裁清单的长期实践,但在BIS主导的出口管制领域,这是一次全新的制度升级这一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出口管制策略进一步趋向严苛和泛化。该规则通过股权关联实施“穿透式”制裁,实质上是以行政手段强行扭曲市场规则和国际经贸秩序。

自此,企业不能再仅靠“筛查名单”来判断交易是否合规,必须识别交易方的股东结构,判断是否被列名实体控股≥50%,否则可能构成“严格责任”违规。

举例说明:

第一,中国公司A被列实体清单,其对马来西亚子公司B持股70%,按照之前规则,B可正常进口美国技术,但是本次规则更改之后,B自动受限,需申请许可。

第二,如果出口商不知B为A的子公司(A持有B股权50%以上),按照之前规则,不承担责任,但是按照本次规则更改之后,仍可能因“未尽责”被追责。

第三,多家清单公司合计持股50%以上,按照之前规则,不受出口管制限制,但是按照本次规则更改之后,将自动受限。

来源:超律志涉外法律

美国商务部BIS“50%”穿透规则全文链接: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5-19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