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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印发 明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22-04-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近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结合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系统综合集成为7个方面18条50项任务清单,坚持对标先进、深化改革、协同联动、法治保障,以综合更优的政策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 《行动计划》明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指导。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开展重点产业领域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打击力度。 《行动计划》指出,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加大科技企业金融支持,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 《行动计划》的出台将进一步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努力将江苏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

江苏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2022-04-01

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计17项细化落实举措,涉及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运输便利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以及提升管理服务保障水平五个方面。 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 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 江苏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结合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实际及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诉求建议,《若干措施》提出了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统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发展、培育壮大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申报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探索产业链供地等改革举措。 例如,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这一举措将推动更多知识产权“智产”变“资产”。南京片区搭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平台,设立300万元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专项资金池,对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的专业机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补贴。目前,已成功发行南京市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首期规模1亿元、票面利率3.3%,发行规模全省第一,发行利率在全国同类型项目中最低。下一步,南京片区计划聚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主导产业推出专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并结合省级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来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布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标准2022-03-3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46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专利收费项目中增加单独指定费子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2〕13号)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由10年延长为15年,指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相关申请人应缴纳单独指定费。现将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观设计专利第11—15年年费标准为每年3000元。   二、单独指定费标准为:第一期(1—5年)4100元,第二期(6—10年)7600元,第三期(11—15年)15000元。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改变收费标准。   四、价格、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的,依法给予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22年5月5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22年3月25日

关注!2022年度首批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报启动2022-03-30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新增产业领域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已启动2022年度首批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报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时间 2022年3月28日-2022年4月2日 二、备案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吴江区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 ????(二)申请单位主要生产、研发和经营的方向,属于电子信息或数字智能制造产业领域(原新材料、生物制品制造领域本次也可进行备案申报);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申请单位提交预审案件必须属于保护中心受理的分类号范围(见附件3); ????(五)申请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请单位自提交备案申请一年以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可备案。 三、备案受理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确保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盖章处在第3页),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见附件2)。

关于启动2022年度首批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报的通知2022-03-29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新增产业领域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现启动2022年度首批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时间 2022年3月28日-2022年4月2日 二、备案受理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区在苏州,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 (二)主要生产、研发和经营方向,属于电子信息或数字智能制造产业领域(原新材料、生物制品制造领域本次也可进行备案申报); (三)申请备案的主体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申请单位提交预审案件必须属于保护中心受理的分类号范围(附件3);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自提交备案申请一年以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可备案。 三、备案受理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附件2)。 四、备案受理流程 (一)初审推荐 1、申请单位于3月31日前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加盖公章)至所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提出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2022-03-29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摘编如下: 摘 编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 (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三、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保持和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

美国ITC发布对数字视频播放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2022-03-25

2022年3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数字视频播放设备及其组件(Digital Video-Capable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24)作出337部分终裁:通过复审初裁和部分修改,本案不存在侵权,并终止本案调查。 2021年12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初裁予以复审,利益相关方可提交书面意见,本案调查延长至2022年3月23日。 2021年8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初裁(No.46)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MediaTek USA Inc., San Jose, CA的调查。 2021年8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40)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韩国LG Electronics, Inc., Korea、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Englewood Cliffs, NJ的调查。 2021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初裁(No.32)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298,564 第17、23项申诉的调查。 2021年6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26)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298,564 第15、16、28项申诉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436,809全部申诉的调查。 2021年4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初裁(No.1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590,977 第1-3和8-10项申诉的调查。

《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来了 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有哪些?2022-03-22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分工意见》)。《分工意见》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44个方面52项重点工作,逐一分解到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并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其中,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摘编如下: 摘 编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 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国发〔2022〕9号 五、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十六)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 22.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国防科工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水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这相当于国家对企业创新给予大规模资金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要落实好各类创新激励政策,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新动能。(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2022-03-21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到,宣传周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至26日,主题为“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厅(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美国ITC正式对条码扫描仪、具有条码扫描功能的移动计算机、扫描引擎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2022-03-14

2022年3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条码扫描仪、具有条码扫描功能的移动计算机、扫描引擎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Barcode Scanners, Mobile Computers with Barcode Scanning Capabilities, Scan Engin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07)。 2022年2月7日,美国Zebr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of Lincolnshire, Illinois、美国Symbol Technologies, LLC of Holtsville, New York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478,753、7,905,414、9,800,749 、10,732,380),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of Charlotte, NC、美国Hand Held Products, Inc. of Charlotte, NC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于 娟编译)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07_notice_03092022sg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