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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建设:区域或省级依然是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6-08-11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337 次

区域电力市场再次吸睛。6月3日,西北能源监管局在陕西西安组织召开了西北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研讨会,区域电力市场是关键词之一。据公开信息,“坚持区域电力市场和各省(区)电力市场并重、协同发展”的工作思路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普遍认同。
  
于此,在西北电力市场建设体系中,区域电力市场的定位可以说得到了初步明晰。但在全国范围内,又该如何定位区域电力市场呢?自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恐怕业界对于区域电力市场的认识和感情比较复杂,爱恨情仇不一而足。
  
区域电力市场曾是绝对主角。2002年,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业界称5号文)对区域电力市场寄予厚望,并提出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
  
此后数年,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一度成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紧锣密鼓相继推开。东北、华东、南方等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走得较远,其中又以进入试运行阶段的东北试点走得最远。踉踉跄跄、跌跌撞撞的东北试点高空坠落、戛然而止,2007年即转入总结阶段并从此未见余音。
  
与东北“两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不同,华东探索“全电量竞争+差价合同”模式,曾进行两次调电试验。至今还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受到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停滞影响,或许华东区域电力市场还可前行、甚至依然运行良好。
  
历史无法假设。2007年后电力市场建设被迫转向,区域电力市场一直未能修成正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业界称9号文)基本方向与5号文一脉相承,但部分内容已大相径庭。比如,此前曾作为改革核心内容之一的“输配分开”,9号文仅原则性规定“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已深度弱化。
  
对于区域电力市场亦是如此,9号文甚至未出现“区域电力市场”或类似的明确字眼,只是在“完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一条中表示,“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在政府指导下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促使电力富余地区更好地向缺电地区输送电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
  
与5号文对区域电力市场的浓墨重彩相比,9号文只是轻描淡写。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方始明确提及,电力市场体系“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
  
到底是区域电力市场还是省(区、市)电力市场,认识差异从未消弭。虽然文件中已有表述,但毕竟是原则性规定,现实操作中如何尚需探索、犹存博弈。有的人对区域电力市场情有独钟,认为还是应坚持区域电力市场为先;有的人则青睐省级电力市场,对区域电力市场唯恐避之不及。
  
事实上,先入为主的倾向于区域或省级电力市场,不仅容易出错而且没有必要。市场应由交易需求决定,而非政府、企业意愿组织形成。计划下的市场并非真市场,一旦失去计划力量的支持和推动,即会偃旗息鼓烟消云散。为此,政府有必要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是放开电量计划。当前大部分电量均属计划范畴,省内、跨省、跨大区均有计划电量,加之其他非市场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反映真实的市场需求、电力流向。“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需要加快落实步伐。政府需要放权的勇气,如果依然沉浸于对计划权的迷恋,则此事断难推进。
  
二是放松电价管控。电量与电价是电力交易的两个根本影响因素,若只放开其中之一,恰如单脚跳,不可能持续。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电价需要真放开。当前,尤应尽快解决大用户用电价格双轨制问题,让其真正回归市场,而不是在计划的摇篮里,享受市场实惠却不承担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电力市场主体的力量并不均衡甚至差距悬殊,“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不能停留于纸面。尤应加强对市场力的监管,不仅仅是同台竞争之间,还有上下游之间的市场力问题,不能利用市场力强制交易,否则仍不能客观体现市场需求。
  
在此前提下,有电力交易需求即自然成为市场,反之则不能形成市场。据此,区域电力市场的划分可能也无需照搬此前六大区域之界定、画地为牢。比如广东、福建虽处不同区域电网,但若有交易需求难道不能成其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