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第25号总局令,公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办法》共52条,将在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这段时间一般被称为标准“过渡期”,在这一时段内,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等3种情况下,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