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市场管理专业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市场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根据《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和《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称《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是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以下称“商会”)的内设机构,是负责苏州光电缆市场管理专业领域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商会理事会的领导,对商会理事会负责,向商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商会理事会的监督管理,并依照商会《章程》、《制度》和本委员会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规范苏州光电缆市场管理和监督,协助政府开展专业领域工作,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本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与联盟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本委员会可设秘书一名,负责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开展。
第七条 本委员会相关人员的产生、退出,遵照《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光电缆市场管理领域的业务研讨工作,组织业务交流、研讨和经验总结活动;
(二)进行光电缆市场调研,为指导和规范市场的业务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从专业角度就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市场的合法权益;
(四)受商会指派,组建专业市场管理团队,定期开展市场管理专项活动及会议,积极规范和引导光电缆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进行光电缆市场管理领域信息收集、整理、发放、咨询等活动,与全国光电缆市场进行广泛联系沟通;
(六)配合全国、省市的光电缆市场抽查,积极提升苏州光电缆市场品牌;
(七)组织开展市场管理领域的人才培养、沟通交流、业务项目服务等工作;
(八)执行商会理事会的决议,参与和支持商会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活动,坚持开放式的原则,鼓励和吸收非委员单位参加,并提前十天将活动事宜报告商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于年初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商会理事会备案,力争商会的相应配合支持。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来源于商会会费拨付、政府支持、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募集、赞助等,按照《商会会费缴纳办法》和委员会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对本工作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商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