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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包装与广告

发布日期:2013-09-03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701 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改,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

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包装与广告。修正后的商标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说:"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 "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驰名商标是医治傍名牌现象的重要制度,在国际上较为通行,目前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实行驰名商标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扭曲了原意。

许瑞表表示,驰名商标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应按照"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原则来进行。修正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