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知识产权专栏
由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提供
【IP常见问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希望通过总结企业知识产权的常见问题和纠纷典型情况,以通俗易懂的问答形式展现给企业,使企业能够更加重视并审视自身是否有存在相同的知识产权风险,从而及早解决问题或积极预防,使维护和提升企业智慧和技术之价值!
Q1:A公司有一件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发现被其他厂家仿制了,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公司该如何维权?
A:可以先仔细比对分析仿制品是否与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一致或实质一致。注意比对的方式不是拿两件产品直接对比,而是依据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与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如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权利要求所有的技术特征,则认为构成侵权。可先发出警告函,若对方仍无反应可考虑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权。因专利侵权问题非常复杂,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Q2:国外的专利产品在国内使用、销售等方面有哪些限制?
A:针对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两个角度看:第一,专利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在非权利国就受不到保护,即在专利权利保护区域外实施包括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是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当然,如果是国际专利、则在条约界定的范围内有效。第二、要确定专利是否有效。对于无效或失效的专利,实施是没有问题的。
【IP资讯评点】
关注与企业分享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动态、前沿信息和各种对企业有启示的资讯,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之同步发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
本期主题:如何获得高质量的专利权
链接:http://www.cnipr.com/CNIPR/CNIPR1/201307/t20130711_178546.htm
【尚科评点】 对一项有质量、有前景的发明创造,企业首先应当根据其技术的特点、周期、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专利保护。选择专利保护的,高质量的专利文件对于企业获得高质量的专利权十分关键。因为撰写专利文件不仅仅是企业获得专利权的程序义务,其对于权利要求范围的界定、解释和说明更是将来企业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依据,甚至在某些案例中只是因为专利文件中个别术语或细节界定或解释不当就可能导致一方在专利诉讼中最终败诉。因此,企业应当重视专利文件的撰写(尤其是核心专利),慎重选择在本技术领域经验丰富且有专利法背景(有专利诉讼经验的尤佳,因为很多用语需要结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代理人,并要求发明人在撰写过程中与其充分沟通,力争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文件,使发明创造获得最佳的专利保护。
【IP实务经验】 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危机及应对
拟上市高新技术公司作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正越来越多地成为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权利人的狩猎对象,频繁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泥淖。苏州恒久、新大新材、深圳凯立德、上海瑞创网络等均因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而黯然止步于审查阶段,未能完成上市大业。
拟上市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危机大多由于以下几种原因:(1)同业竞争对手为干扰企业上市进程而挑起争端;(2)权利人利用企业上市的紧迫心理索取高额赔偿;(3)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知识产权被抢注、被泄露、被无效、被撤销等,从而导致知识产权风险在上市前集体爆发。
对于拟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内部危机,主要应该通过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应对,以免事到临头措手不及从而影响上市进程或导致上市计划夭折。对于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进程中遭遇的外部危机(主要指知识产权纠纷),首先要分析对方意图、诉求和目的;其次,评估该危机是否对上市计划构成实质性妨碍;第三,组建团队应对危机,讨论制定具体的应对计划、策略和解决方案。而解决该外部危机的团队至少应包括知识产权律师、技术团队、证券律师和企业分管负责人。
对于拟上市公司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不仅是衡量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而且也是一把会对企业形成致命威胁的双刃剑。因此,企业在创造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如何真正应用和管理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产权,相信这是值得每一家企业深思的战略问题!
【经典案例分享】 中国标准专利第一案
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之争一直备受世界瞩目。该案也是世界第一单对专利许可率作出判决的案例,也是中国标准专利第一案。而华为在该案的胜诉能为其省下数亿美元的成本。近日,广东省高院在其官网公布了本案的判决书(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诉讼一方是以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公司)为首,集合其旗下通信、技术、专利控股以及IPR许可等四大全资子公司。IDC公司虽不做生产但却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一直到3G/4G的许多核心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这些专利的许可使用正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诉讼另一方的华为公司是世界通信设备生产巨头,华为要生产符合标准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就不可能绕过对对方专利的使用。而使用就意味着付费。IDC公司要求华为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是许可给三星、苹果的十倍乃至数十倍。如果华为公司接受这一费率,那么其仅缴纳IDC公司的专利费就可以掏空其全部利润(一般工业产品的利润率仅为3%)。
华为为谋求反击,在中国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由中国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FRAND)来确定两者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
世界标准化运动追求产品或服务的互换性、兼容性和通用性,免除消费者的替换成本。相关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普遍要求在公众的标准化需求、保护合理竞争秩序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许可之间找到一个衡平,从而对技术标准所涉及专利权加以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实质针对的是专利“讹诈”,避免专利权人利用强势地位拒绝向竞争对手许可专利或强制索取高额使用费。而华为公司、IDC公司同在的ETSI以及IDC公司所在的TIA均有此要求,而IDC公司加入上述组织时也做出过FRAND承诺。
法院认为,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FRAND的含义,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其在精神上是相通的。加入标准化组织时做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承诺行为可以构成当事人的义务,同为会员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则可以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华为和IDC同为ETSI成员,故可以直接依据FRAND原则进行判决。退一步,即便被许可方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会员的,专利权利人的FRAND承诺依然有效,其具有对世性质。广东高院最终认为,I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是许可给苹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法院判决直接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
“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中国企业要免受他人专利掣肘,根本出路在于不断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让自己的发明专利成为新的标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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