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高〔2012〕402号)。
特此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