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8号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将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CO.,LTD)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Cable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FiberopticsCo.,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FiberopticsCo.,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至7.9%。
2015年12月30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UnshiftedSingle-modeOptical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46%
(AllOthers)
韩国公司
1.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9.1%
(LSCable&SystemLtd.)
2.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TAIHANFiberopticsCo.,LTD.)
3.其他韩国公司46%
(All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 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 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 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