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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低于成本"不得中标规定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723 次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浙江、广东、福建等地的一些城市积极探索,率先推行"无标底"招标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竞争,提高了招标效率。在贯彻《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不得中标的规定时,如何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很不好把握。
  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认定
  "不得低于成本竞争,指的是不得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在招标投标实践中,这个成本确实很难界定。一般情况下,即使某投标人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只要其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和澄清,都不会以其低于成本而否决投标。"浙江省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志军说到。 
  业内有人士认为,为贯彻《招标投标法》"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不得中标的规定,在推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各地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相应的认定办法,以剔除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业内就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也是众多纷纭,有种说法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记者查询到,2002年12月杭州市招标办发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规定,"商务标评审时,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一般以低于次底报价5%以上的最低报价者,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还有一类观点是以社会平均成本作为界定标准。这也是有案可查的,四川省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明确了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规定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3名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对投标总价和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从该工程价值最高的60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但不少于20项)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且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可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就此问题,张志军表示,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他指出,一个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果这个成本是指招标人制定或者认为的成本,则相当于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制定最低限价,这也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张志军表示。
  逐步取消对"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限制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时,我国建筑市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理想的环境差距仍很大。为避免过度竞争造成质量隐患以及毁约形成"半拉子工程"等不良后果,招投标法规定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低于其成本的不得中标。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改革,使得招标引入了价格竞争机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设立企业内部定额,自主报价,从而为企业的自我理性约束提供了基本条件。还可促使建筑产品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并反映其真实价格。另外,工程保险的推广也为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俞小林提出,"目前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招投标市场秩序已有一定基础,在实行"经评审最低价投标法"时,可以考虑逐步取消对'低于成本价'的限制。施工企业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投标,属于投标人自我保护和经营战略问题,即使出现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也有相应制度约束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