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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涛主任就“337调查”接受《中国贸易报》采访

发布日期:2014-07-20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743 次

    【导读】近年来,中国企业频频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的对象。日前,中国(苏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苏州市光电缆行业工作站副站长、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钱涛律师,就最近中国企业频遭美国“337调查”接受了《中国贸易报》的采访,就“337调查”的发起、“337调查”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危害以及中国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与记者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该采访710同时在《中国贸易报》和其电子版刊登,特此转载,请大家尤其是出口型企业关注相关问题。

 

注:《中国贸易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主办,是目前我国贸易促进领域唯一一份专业传媒报纸,也是我国跨行业经贸类主流报纸之一。

 

 

报道《美国发起“337调查”联想华硕再中招》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html/huizhanzixun/2014/0709/7684.html

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founder/html/2014-07/10/content_50034.htm?div=-1

 

 

 

美国发起“337调查”联想华硕再中招

本报记者邢梦宇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表示接到美国半导体厂商飞思卡尔的申诉,称旗下IC专利遭受侵犯,该专利被普遍用于无线通信设备、无线电话、电视机、光碟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而涉及侵犯该专利的企业包括联想、华硕、亚马逊、百思买、好市多、沃尔玛、联发科、东芝、索尼等。

 

中企频繁中招

 

    此前,美国频繁针对中国大陆以及台湾地区企业发起“337调查”。知名PC生产商联想、华硕、联发科等企业就曾因涉嫌侵犯光驱产品生产专利被起诉。

据了解,本次提出调查请求的公司飞思卡尔前身是摩托罗拉半导体部门,后独立出来,总部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奥斯汀。飞思卡尔主要为汽车、网络、无线通信、工业控制和消费电子等行业提供产品。

        USITC的声明显示,飞思卡尔今年512日提出申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上述集成电路设备及相关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禁止涉案产品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

    对于涉嫌侵权一案,记者致电联想、华硕等企业,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回复。

    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钱涛专注于知识产权的研究近10年,曾参与USITC发起的“337调查”的法律事务。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337调查”可以由USITC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发起,也可以由USITC依职权主动发起。无论美国企业(自然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出调查的申请。申请人发起的,需亲自或以邮寄方式向USITC提交申请书,非保密文本的申请书也可以以电子版的方式提交。但是,USITC不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书。USITC将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的规定,USITC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USITC一般在12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由于‘337调查’的裁决一旦成立,其救济措施就立刻开始执行,而最常被采取的措施就是排除令,即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而且一旦USITC的普遍排除令得到执行,受影响的不仅是中国涉诉企业,今后凡是和涉诉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均不得再进入美国市场,这将对中国某一行业的出口型企业造成重大打击。我认为,这是‘337调查’对中国企业最大的危害。而美国的‘337调查’对普遍排除令的适用条件缺乏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也是其最为令人诟病的地方,因为普遍排除令极有可能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钱涛说。

 

保护商业秘密

 

    按照美国方面的规定,USITC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美国本土与外国企业都可被列为调查对象。那么,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钱涛表示,就目前中国企业涉诉“337调查”的情形来看,由于调查需要,很多当事中国企业被USITC要求深度披露大量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产品的研发信息、财务数据等。企业的担心随之而来:商业秘密披露后,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可以告诉企业的是,商业秘密可以得到严格保护。”钱涛解释说,根据“337条款”的规定,“337调查”的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通过保护令制度执行,调查程序中所涉企业需要披露的商业秘密只有进入商业秘密保护令名单的人员和特定政府官员能够接触。立案后,行政法官会立即签发保护令,具体规定有权获取该调查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保密文件如何使用等。保护令通常允许当事人的外部律师在调查中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允许当事人的内部顾问律师和外国律师接触商业秘密。

    同时,钱涛告诉记者,“337条款”还规定了进入保护令名单的人员一旦违反保护令将面临的惩罚措施,如在一定期限内被取消在USITC案件中执业的权利等,以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的外聘律师都会非常注意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败诉率很高

 

    此前,记者采访涉案“337调查”的企业,得到的普遍反映是,碍于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期,企业应诉并不积极。然而,“337调查”只要不应诉即意味着败诉,这对企业来说代价是巨大的。

    钱涛说,近年来,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氛围营造与政策导向上花了很多精力,投入很大。但是,企业却仍然抱着被动等待、观望甚至拖着不动的态度。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实践仅停留在申请专利与注册商标的层面,对于申请后如何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化即进行知识产权运营、保护,则知之甚少。对于知识产权的贸易规则,企业连中国自己的相关法律与程序都不了解,更无从谈及了解国外特别是美国、欧洲法则,如此,被打甚至被痛打怎能不令人担忧?

    此外,他还透露,2010年当年,美国发起的“337调查”中涉及中国企业的调查达到历史最高的19起。根据公开数据和不完全统计,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保守估计,中国企业的败诉率在60%;但从实务看,应该不止是这个比例。“中国企业应该从现在开始真正将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真正开始关注、关心知识产权获得与保护,并将之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贯彻始终。唯有做好充足准备才能赢得对手的尊重,才能具备真正对抗国际竞争的实力。”钱涛说。

 

 

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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