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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苏州高新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2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463 次

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报范围
 

1、申请类(2015年度)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其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新建企业,注册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年销售收入首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

鼓励企业“进规上”,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首超2000万元、年增幅超过30%。

符合上述任一条,且净利润同比增长的企业。(工业经济政策第二、三条)

(2)支持企业改造升级。

①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经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认定,项目实施完成后,其符合申报认定期限内的生产设备投入发票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②鼓励智能装备投入,经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认定,企业实施运用机器人(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进行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从业人数减少、销售收入增加,全员劳动生产率同比提高10%以上,其符合申报认定期限内的生产设备投入发票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③鼓励发展“互联网+”制造,鼓励发展以“机联网”和“厂联网”为重点的“互联网+”制造技术改造。经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认定,“机联网”、“厂联网”项目实施完成后,其符合申报认定期限内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发票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工业经济政策第四、五、六条)

(3)支持企业承接高水平项目。对承担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智能制造装备发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物联网发展等重大产业专项的企业,对国家有地方配套要求的项目,经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根据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给予资金配套。(工业经济政策第九条)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对区外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且总部设在本区的企业,经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区域有贡献的,按被重组净资产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工业经济政策第十二条)

(5)为本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服务的机构。(工业经济政策第十八条)

2、奖励类(2015年12月1日-2016年9月30日)

(1)支持企业开放创新。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 的企业,区内企业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或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取得国家、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实验室的企业;

②新获得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的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金奖的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

③获得各类军民融合发展的资格或认证,取得相关资格或认证的企业。(工业经济政策第七、八、十条)

(2)支持企业争先创牌。

①新获得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省科技小巨人称号的企业,获得省管理创新示范、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省、市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

②引导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通过信用管理贯标的企业,获得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工业经济政策第十四、十五条)

(3)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①融资性担保企业合规经营时间满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担保补助,补助范围仅限于对区内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按年平均担保余额5‰的比例确定补助额度;

②获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新获评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工业经济政策第十七、十八条)。

 


二、组织申报事项
 

1、申报条件:

(1)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在我区缴纳税金。

(2)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3)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在申请年度内符合申报的具体要求。

(4)申请类项目,同一大类中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①资金申报材料封面。(见附件1)

②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

③《苏州高新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

④资金承诺书。(见附件4)

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⑥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2)补充材料

①申报申请类需提供相应补充材料。(详见附件5)

②申报奖励类需提供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交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snd.gov.cn/snd/ggl/20161009/9ab8138b-8b8f-45aa-92fd-66b3574666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