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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光电缆商会知识产权专栏–10

发布日期:2015-11-18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1463 次

苏州光电缆商会知识产权专栏

 

由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提供  咨询热线:0512-65588983

 

 

 【国内知识产权动态】

国家版权局发文规范网盘服务秩序

1020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盘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通知》主要涵盖三方面内容:一、要求网盘服务商向权利人明示发送通知、投诉的途径,及时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二、要求网盘服务商在明知以及应知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盗版作品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不为网盘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三、要求网盘服务商配合版权部门保存用户相关信息,并通过列入黑名单、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引导用户尊重版权。(来源:国家版权局)

 

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初稿完成 “专利蟑螂”滥诉行为将遇“天敌”

据悉,《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的草案初稿已经完成,从1023日起进入大规模征询意见阶段,并将争取在明年6月之前正式出台。目前,专利蟑螂肆无忌惮的滥诉,使全球智能制造业在诉讼泥潭中疲于应对,指南将专门给出若干考量因素对这种现象进行制衡。  

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解决的具体问题包括:可能排除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如:回授、纵向限制、联合研发、专利联营)、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拒绝许可、搭售、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行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框架。指南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直接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对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分析时,根据个案需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和创新的积极影响。(新闻来源:经济参考报,内容有删减)

 

IP实务分享】 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一、取证方法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取证方法主要包括: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取证时,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

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

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的、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新法速递】 《广告法》修订要点简述

新《广告法》于2015424日修订通过,自201591日起施行,增加众多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尤其是消费者广为关注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作为企业的广告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关注广告内容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风险。

新《广告法》第十五条将“毒性药品”修改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同时规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均不得作广告。医疗广告适用与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相同的准则,并明确在发布前需要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内容审查。

新《广告法》也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十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性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结果或效果,不得暗示特殊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同时不得利用相关权威机构、专业人士或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投资回报广告必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尤其不能含有有关收益、保底、无风险的保证性承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也禁止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旨在防止这类广告误导消费者盲目投资。

    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正式将互联网广告纳入监管范围,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确立了“一键关闭”制度。同时,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对于未能确保一键关闭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做互联网推广的广告时应加以注意。

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规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更为严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更高金额的罚金,并可在情节严重时吊销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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