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也是积极探索质检改革路的关键一年。质检总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按照“坚持群众路线,建设人民质检”的要求,把公开透明作为质检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目标,加大质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提高了质检系统公信力,更好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的促进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现将质检总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工作公开如下:
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印发《2014年全国质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公开要点”),明确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截至目前,质检总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已达744项,共对外发布各类政务信息34461条,点击数106477.2万次,浏览量24794.8万次。其中,通过“信息公开”栏目共发布质检政府信息7974条。
(二)主动公开公共监管信息。
一是主动公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信息。截至目前,共发布《质检总局关于2014年餐具洗涤剂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和《质检总局关于2014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工具产品质量全国联动抽查情况的通报》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信息88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75条、地方监督抽查新闻127条,增进了公众对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控、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和监督抽查等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主动公开产品召回管理信息。通过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大众发布召回信息,避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截止11月30日,共发布缺陷产品召回信息140条,并告知消费者合法合理维权途径;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59次,召回缺陷汽车410.67万辆;共实施儿童玩具召回37次,其中质检总局责令召回8次,企业主动召回29次,涉及2.62万件产品;共实施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召回6次,涉及171.4万件产品。
三是主动公开进出境食品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共公布获得肉类产品准入的22个国家共500余家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公布获乳品准入的34个国家名单,获得注册的1808家乳品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备案婴幼儿乳粉进口商198个,产品品牌234个;公布恢复燕窝输华贸易2个国家,共计11家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公布71个国家(地区)11700余家境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更新78个国家(地区)各类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名单108批次,变更企业注册信息4690家(次) ;公布进口食品境外进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76459条,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信息20615条;公布备案供港蔬菜基地459个,供港澳蔬菜基地249个,输日生姜基地236个,全国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基地)共1512家,出口肉类、蛋禽、蜂产品备案养殖及加工企业名单4406家;公布进出境食品及化妆品风险预警信息3504条; 公布国内动物及产品企业名单21条1600家企业,国外动物及产品企业名单17条378家企业,国内植物及产品企业名单7条1529家企业,国外植物及产品企业名单51条3674家企业,国外饲料及添加剂企业名单13条679家企业。
(三)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加强了信息解读工作。如在公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的同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制作并公布消费常识等解读材料,增进公众对监督抽查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又如,在新速腾汽车后轴纵臂断裂召回事件中,组织逐一核实了3000余位车主投诉、赴11个城市勘查了现场、对56个断裂案例进行了工程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召回、缺陷调查等工作进展。
二、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围绕国务院和质检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公开了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我局已于2014年2月17日将现有保留的《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了专门的电子邮箱收集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按照“八公开”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进行梳理,并将更新后的各类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办理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及需提供的材料等有关内容在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在线服务 ”栏目中主动公开。此外,还发布了助力车等25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及时向社会公布了生产许可证准入条件 。
(三)公开行政审批结果。截至目前,共公布2014年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信息6788条,2014年注销企业信息1845条;公布43家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名单,1433名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人员资质信息;公布核准和注销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名单等行政审批结果信息。
三、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双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全国各地质检两局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截至目前,各地质检两局共开通案件信息公开网址1276个,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257个,质量技术监督系统1019个;向社会公开“双打”行政处罚案件4995件,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公开595件,质监部门公开4400件;质检总局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渠道共向社会发布执法打假典型案例39起,均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建立健全“双打”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考核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全国“双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求,印发《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质检系统执法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让执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
四、推进财政资金和收费采购信息公开
(一)做好预决算、“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已于2014年4月18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公开了质检总局2014年部门预算相关数据;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了质检总局2013年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有关情况。
(二)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表现形式,我局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让社会大众方便获取信息:截至目前,在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政府采购法规11条、招标信息63条、中标结果公告67条、协议供货网上交易信息1条。
(三)做好收费政策信息公开。
根据《公开要点》的要求,为落实“公开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公众监督”的要求,我局分别于2014年4月、8月、11月对收费管理专栏进行了更新维护,在网站专门开设《收费目录清单》板块,发布《国家批准的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项目目录清单》、《规范管理与监督检查目录清单》、《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文件目录清单》和《中央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文件目录清单》 等,在为企业提供收费依据查看的基础上,将各项涉企收费管理要求也一同进行宣传,接受公众监督使收费工作更加有序、透明。
五、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在依办理申请公开工作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通过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及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截至目前,我局通过门户网站、信函等形式共接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882件,编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办理动态周报表》44期,发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催办单》134次。88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中,8件为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867件已按规定答复或告知申请人,其他7件均为正在按规定办理。
截至目前,我局收到的以质检总局为被申请人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共31件。其中,已经审结28件,复议结果均为维持。我局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的行政应诉案件5件,其中,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4件,均无败诉。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一)不断优化培训与交流机制。通过开展调研和专题培训,加强质检系统信息公开指导和培训力度。通过建立质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微信群、飞信群等工作交流平台,促进全国质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不断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修订了《质检总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加强网站管理,不断优化网站功能,通过完善“在线服务”“在线访谈”“公众留言”等功能,增加公众和企业获取信息的便捷性。
质检工作关系民生,信息公开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严格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信息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