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知识产权专栏
(2015.6期)
由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提供 咨询热线:0512-65588983
【IP资讯评点】
尚科关注并与企业分享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动态、前沿信息和各种对企业有启示的资讯,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之同步发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
本期主题:别让“互联网+”的知识产权裸奔
【尚科评点】在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下,如果不对创新成果进行有效保护,其他人就能低成本甚至无成本获得,这将对创新主体预期经济利益产生重大风险,进而严重挫伤其再创新的内在动力。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企业自主创新过程的每一个阶段。
(1)研发立项阶段
在立项前进行全面细致的文献检索,充分了解本行业、相关技术领域、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动态,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合法借鉴、利用已有的创新成果,规避侵权风险。
(2)研究开发阶段
在研发过程中,企业要密切跟踪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动态变化的状况,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研发进展。同时,对于所取得技术成果是否申请专利、何时申请专利、在哪里申请专利,要从战略高度进行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使创新成果能够获得最为合理有效的法律保护,为技术成果转化运营提供权利保障。
(3)转化运营阶段
产品未行,专利先行!如果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尚未获得专利保护,市场竞争者竞相模仿时,企业就会陷入因无专利权保护无从维权的困境,眼睁睁地看着大好市场被他人夺去而无计可施。
“互联网+”使新的商业形态、商业模式、商业方法不断涌现,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大量进入互联网。这预示着“互联网+”新生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互联网发展绕不开的坎儿。
技术和观念问题并存:近几年,搜狐、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斥巨资在全球范围购买版权,正在将自身打造成强大的正版内容提供商。互联网运营者已经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竞争力的共识。
发展与保护的博弈:今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了互联网媒体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须经著作权人授权,且不得对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避风港非法外之地:避风港规则是指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制作内容只提供空间服务时,被告知侵权后有删除的义务,否则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不在该提供商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积极性,在我国为不少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已是事实。” 不过,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依然认可避风港原则,但对其滥用进行了限制。(来源:人民日报,内容有删减)
【IP实务经验】 技术合同设计要点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尚科将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知识产权实务中常见的、典型的风险和问题加以总结和分享,希望企业能从中获得启示,不再重蹈覆辙!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设计应注意的要点如下:
(1)合同性质的认定:技术合同中,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四大类合同,合同的性质对于权利义务的认定非常重要,因此,应该准确的表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工的性质。
(2)主体资格条款:对于技术合同而言,主体资格必须严格审查。比如在技术开发中,要明确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权利有没有共有人等。
(3)技术标的条款:技术合同的标的都与技术有关,要详细地约定清楚技术的名称,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等。
(4)技术资料和情报的保密:对于技术合同而言,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问题尤为突出,各方有必要进行约束。具体包括: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的人员范围,保密措施,保密的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5)风险责任承担条款:法律对于风险承担(如技术开发失败)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赋予当事人约定自由。因此,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应该首先协商清楚该风险的承担比例,特别是针对非一方过错导致的风险。
(6)技术成果归属条款:合同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多数情况下,成果归属是不做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双方自由约定的权利。只有在约定不明,或者是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法律才会给予一定的补充。因此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和转让等应该在合同中明确。
(7)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法律规定无约定且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通常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各方均可无偿或优惠或优先利用对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如果双方在科技开发的能力上具有明显的差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后需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情况。
(8)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由于技术合同的专业性特别强,所以对于其中的一些关键易混淆,或理解上易产生歧义的术语和关键词,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新法速递】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的重大变化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有重大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办法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金的数额仅与伤残等级有关,与当地人口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不再发生关联。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改为基准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根据新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新旧对照,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办法规定的标准远低于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该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6月3日起施行。《解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一、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由被侵权人举证污染事实和污染事实和损害结果间的关联性,由污染者证明区存在不承担责任或减免责任及其行为和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承担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明确了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情形,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五、明确了被侵权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被侵权人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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