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知识产权专栏
(201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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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资讯分享】
【INSPIRE平台上线】 欧洲专利局支持有关可再生能源创新的新平台INSPIRE上线,该平台将大量的领域内专利文献和标准集合在一起,通过检索分析,让业内人士能迅速找准技术发展方向和领域内的标杆。
【高通又遭反垄断调查】 欧盟启动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指控高通涉嫌在半导体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反垄断行为得以确认,依据欧盟竞争法,该公司可能面临最高相当于其全球年收入10%的罚款。
【苹果等成专利流氓诉讼重点】报告称2015年美国的专利诉讼案将升至6100起,而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必须处理的诉讼将达到1906起,为历史新高。“专利流氓”提起的诉讼占到三分之二强,苹果、三星、亚马逊成为“专利流氓”的重点攻击目标。
【全球可穿戴技术专利】全球可穿戴技术专利数据公布:三星申请总量全球第一,高通、苹果紧随其后,其中健康监测功能是三星在此类技术中的侧重点。
【国家创新指数报告】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4》报告显示我国国家创新指数排名居第19位,创新能力稳中有升,当前我们创新已经到了强调质量的阶段。
【新法速递】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亮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1号令通过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契合当今知识产权执法特点,在旧法的基础上做了诸多的修改和完善。
(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方面修改内容:
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2、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3、缩短办案周期,结案周期由之前的立案之日起4个月结案到3个月结案;
4、限时立案,旧法中很对关于立案的时间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多数用“及时”的字眼,而修改后的办法,针对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调解的,要求自收到陈述书之日起5日内立案;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5、信息的公开和发布有法可依:新办法要求,对于相关侵权或假冒行为被认定且责令停止侵权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二)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
1、总体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展会中侵权和假冒的处理措施:责令相应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或假冒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3、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和假冒行为处理措施:一旦相应的侵权或假冒行为被认定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以上内容,为此次新的执法办法的修改亮点,相信新的办法在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会让我们看到巨大转变和成效!
【热点案件追踪】
金布尔诉漫威案(Kimble vs. Marvel Entertainment, LLC)---专利过期后许可费的收取能否继续
【案情简介】 大约在1990年,金布尔发明并获得蜘蛛侠玩具的专利,其与漫威达成口头协议,只要后者使用该发明即需要给予补偿。因为违反了该承诺,金布尔于1997年起诉至法院,但最终与漫威达成和解协议:漫威在和解协议中同意购买金布尔的专利,提前支付一笔钱,同时支付 “产品净销售额”的3%作为专利许可使用费,但协议没有约定终止期限,对于3%的使用费也没有约定失效期。事实上,该专利于2010年5月25日过期。双方在许可使用费问题上产生纠纷,金布尔起诉漫威违反合同,而漫威则找到了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Brulotte诉Thys案中的判决,反诉并请求法院对其在所述专利过期后无需支付许可费用做出确认判决。
【裁判要旨】美国最高法院遵循“反对专利过期后收取许可费”之先例,认为在专利过期后,其保护的发明“流入公共领域”,任何限制公共自由使用这样的发明的合同条款都破坏了专利权的有限垄断性。金布尔认为“先例判决是错误的”但并没有提出“特别的合理理由”。相反,即使遵循先例仍然存在诸多创新性的方法或商业安排去避免案件纠纷的产生,比如许可专利和非专利权利的混合协议可以采用分层的许可使用费计划,在专利过期之后降低许可使用费率,等等。最终最高院以6比3维持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判令金布尔不得向漫威娱乐强制收取过期专利的授权使用费。
案例链接:http://www.ipr.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1507/1853230.html
【评点】 此案涉及的专利许可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型许可”,其中包括了专利到期前的专利许可,以及期满以后非专利权的许可。而此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既是如何解释一个所述专利有效期届满后包含专利权和非专利权利的许可或者纠纷解决协议?
美国最高院的判决表明了他们在该冲突面前的利益选择,既原则上是禁止专利期届满后继续收取许可使用费,除非合同当事人明确了专利过期后的许可使用费并非支付所述技术的期满使用费,也即被许可人是自愿,而不是受到许可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胁迫”下的自由选择,此时许可费的约定才是可以被准许的。
国内对于专利期满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专利法立法的宗旨,以及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等的立法宗旨,我们认为美国最高院的态度倒是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我们在签订专利合同并可能涉及到过期专利许可费的时候,也要注意证明充分协商和自由意志的表达。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如下做法: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支付条款期限从有效期内扩展至有效期外,考虑在期满后延长以期达到低价使用专利的目的;
2、捆绑式多专利协议,既如果存在诸多专利的许可授权问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使用费的收取扩展至最后一个有效的专利过期之后。此种合同要注意捆绑的必要性,注意并非是利用本身的优势地位迫使被许可方接受捆绑,否则有被撤销的可能。
3、制定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混合协议,明确在专利期满后采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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