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2017年度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将着力打造具有江苏“高度”和“特色”的基础性公益性科研基地、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全省“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重点和实施方式
基础性公益性科研基地
1.重大科研设施预研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围绕国家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国家实验室等重大科研设施的筹备调研、预研等基础性工作。
实施方式:采用择优组织方式,整合相关科技力量,提出可行性方案,经专家论证,择优支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2.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突出前沿科学和交叉领域,开展原始创新研究,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等优势科教单位,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优先支持引进海外一流创新团队组建的重点实验室。
根据《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对建设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绩效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017年新建2个左右省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人工智能、超材料、高效储能等领域的实验室布局。
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应为我省科教单位,需拥有该领域核心技术基础,有高水平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实验室新增投资(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所独立集中,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每个重点实验室省拨经费分期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能力提升
重点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服务需求,围绕公益研究和公益服务职责,引进国内外高端资源和人才团队,拓展公益研究业务,提升公益服务能力,力争进入国内“一流”科研院所行列。
实施方式:依据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公益职能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优良的,在评估期内给予稳定的自主科研经费支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
1.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依据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35条,重点支持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苏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产业孵化等。
实施方式: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发布之后新引进并在我省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相关通知(另行发布)要求组织申报,经专家审核通过后,给予分期分档支持。
对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发布之前已经注册,且没有获得过省级相关平台项目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本年度可按照原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载体建设要求,由各设区市推荐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每市原则上推荐不超过2项,有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的设区市可增报1项;国家级高新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常熟市、海安县可单独推荐1项。
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
根据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26条,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经费)原则上不重复奖补。
实施方式: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省有关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的通知(另行发布)的相关条件,提出申请,经专家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依据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奖补。
3.技术转移机构补助
依据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17条,重点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对注册为独立法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补助的机构原则上不重复补助。
实施方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省有关技术转移机构补助通知(另行发布)的相关条件,提出申请,经专家审核通过的,原则上依据其上年度技术转移服务绩效等分类给予经费补助。
4.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能力提升
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组织引导市场化运行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引进人才、集聚资源、升级资质、创新模式、创制科技服务标准,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能力。省拨经费由特色基地(示范区)全部用于对骨干机构服务能力提升的绩效奖补。
实施方式:以省级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等为主体,组织申报一项能力提升项目,每项遴选本区域内不低于10家创新创业骨干服务机构,以带动本区域整体服务能力的提升。遴选的骨干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在服务绩效、常规业务建设、人才等资源集聚、标准创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每项提升项目省拨款资助不超过600万元。无省级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示范区)、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可限额推荐申报2家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近两年已获得过资助的,本年度不再支持)。
企业研发机构
1.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建设
依据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35条,重点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苏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苏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
实施方式:对于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发布之后新引进并在我省注册的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填报《龙头骨干企业(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经专家评审,原则上依据引入核心技术和核心研发团队的创新水平、研发机构投入规模等,给予分期分档支持。
2.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能力提升
重点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百企示范”,以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研发机构为目标,依托“985”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离岸”建设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整合一流创新资源,主动介入国内知名科教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开展未来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目标产品研发等,研发国际标准,取得国际专利。
实施方式: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企业应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相关产品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并有盈利;近2年介入国内知名科教单位承担的国家前瞻性技术研究计划,签订共建协议,企业有一定的前期投入;新建研发场所原则上应在相关高校院所,且相对集中,新增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期间不给予省拨经费,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省拨经费后补助。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推荐不超过2项。
对能源环保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本年度继续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2014年-2016年期间创新能力提升和运行绩效进行评估,依据其研发绩效,择优给予50-10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申报要求
1.请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加强对所辖县区的统筹,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重点,加大重大项目组织,对重大科研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能力提升项目、企业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等重大项目与省科技厅会商后,再由项目单位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省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项目严格按条件要求组织报送评估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信用承诺。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项目预算应合理真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禁止企业以其它政府资助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3.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认真审核申报单位的承担能力、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申报材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等,并填写《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保证项目质量和水平。
4.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5.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详见省科技厅网站)要求,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强化项目申报的直接责任,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严禁剽窃他人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项目内容、虚增项目投资等行为;基层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重大科研设施、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能力提升项目、企业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其他项目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除另附材料外,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与网上系统提交最终版一致。
2.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汇总推荐,并将汇总表(纸质一式两份)、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随同项目正式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3.申报材料需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送(网址:http://www.jskjjh.gov.cn)。本通知及有关表格请在省科技厅网站查询和下载。项目相关佐证材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项目附件审核表》,不再在网上填报上传。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本年度获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网址:http://www.jstd.gov.cn)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4.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需另行通知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