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能源局颁布了《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修订稿)》,将全面落实国务院光伏产业和扶贫开发政策,在我国六省市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作。
《大纲》显示,光伏扶贫试点工作“以解决无劳动能力贫困户为试点工作目标,根据本省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作原则,及各县光伏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本省光伏扶贫试点县个数、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及布局。”
从《大纲》提出的光伏扶贫试点建设方案来看,本次方案分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基于荒山荒坡的各种规模光伏电站模式以及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发电模式三大类。在建设进度及要求方面,三种方案均原则上要求在2015年底前完成全部试点项目建设,并提出试点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运行方案。
在政策保障措施方面,《大纲》显示,结合各试点县方案,各省要提出地方政府拟采取的配套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本省配套的资金支持方式及支持规模、财税政策、专业化服务体系、电网配套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统筹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有效落实和稳定实施,并提供各项已出台或拟出台的支持政策、方案或相关支持性文件。
其中,配套资金及财税政策可参考为:由地方政府对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35%初始投资补贴、对大型地面电站给予20%初始投资补贴,国家按等比例进行初始投资补贴配置;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试点工作还贷期5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大型地面电站还贷期10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