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集聚高端研发资源,更好地实现科技和产业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现将《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4月24日
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支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的,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的独立法人组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并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创业孵化、投融资等科技服务活动,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协同创新等方面大力探索创新,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集聚。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申报单位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注册资金实缴不少于1000万元。
2、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3、机构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评审、论证、评价、统计等工作。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四条 按照“民办公助、市场运作、开放协同”原则,鼓励和支持本地龙头骨干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著名科学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海外知名企业、跨国公司以及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聚焦纳米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在苏州牵头或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投资与管理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机构吸引社会资金设立产业基金或天使基金,推动相关产业可持续创新,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请书》(其中,注册不满一年的机构,需提供建设方案),由所在辖区市、区科技部门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实地考察,对通过论证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予以支持。
第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主要围绕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分期扶持和绩效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发布之后注册新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最高给予1000万元联动支持,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发布之前已经注册、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自2018年起,结合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连续三年根据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绩效补助经费采取市、市(县)联动扶持的方式,联动比例为1:2。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经费)原则上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绩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
第十二条 鼓励各市、区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