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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网:全国人大代表 崔根良建议:要通过立法解决电商业突出问题

发布日期:2017-03-06      来源:光电产业网      作者: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      阅读:673 次

中国科技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过国忠、黄嘉锋、姜树明  通讯员顾涌)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已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市光电缆业商会会长、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 崔根良在接受中国科技网记者采访说。

崔根良提供了这样一组调研数据: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交易规模跃居全球第一;2016 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超过2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10%。但是,伴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大国,电子商务发展所衍生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正视与解决,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规范和引导,解决法律监管与经济发展的脱节问题,为电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如何有效解决业内突出问题?崔根良告诉记者,为更好地在引导、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平衡各种利益诉求,建议在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条款基础上,修改完善电商平台责任和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

崔根良在此次将要递交的《建议》中,重点呼吁在《电子商务法》中,要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从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性质及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崔根良说。

崔根良建议:

要建立相应制度提升个人信息保密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和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要细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不当泄露及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增加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制度设计。电商平台作为信息的汇集地,掌握着海量的商家信息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发生管理上的不慎或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将有可能导致海量的消费者个人重要信息,只有在立法层面对电商平台在收集、使用个人私密信息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合理设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配套制度,才可在规范上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

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督机制。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

要将快递物流纳入消费者信息保护主体。《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只包括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卖家,不包括物流,但从整个电子商务业态来看,快递物流业也是其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且实践中,快递公司也实际掌握着部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如果能快递物流纳入电子商务法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公民隐私将得到更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