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提出,到2020年风电装机要达到2.1亿千瓦,力争达到2.5亿千瓦,光伏装机力争达到1.5亿千瓦,光热发电装机目标500万千瓦。
同时朱明指出,《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为实施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十二五期间我国风电装机1.29亿千瓦,光伏装机4300万千瓦,分别超越了美国、德国,在世界增加了话语权。目前风电累计装机超过1.4亿千瓦,光伏累计装机超过7000万千瓦,很大程度依靠《可再生能源法》支撑。
朱明说,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着一些挑战,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朱明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发展中长期的战略地位不清晰,毕竟化石能源退出历史舞台需要过程,我国煤炭作为主体能源的时间也比较长,退出同样需要过程。同时,可再生能源也需要逐步告别补贴,一定要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才可以说自己是真正的替代能源。
其次,虽然国家层面制定了非化石能源的发展目标,但地方各级政府、电网、发电企业和用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不明确,地方政府在本地企业发展、煤矿企业生存的压力下,更愿意发展化石能源。我国的电网水平,特别是特高压输电能力全球第一,但光伏、风电消费总量都达不到全社会用电量6%,消纳存在严重问题。朱明认为,电网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但地方政府的制约更加明显。同时,有的地方政府希望拉动投资,但局部地区电网建设不配套,也造成了一部分弃风弃光现象。此外,一些可再生能源企业到地方投资时,收费存在问题,“垃圾电”、“新能源不稳定”的质疑声音仍有存在,这些都影响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当前,《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强制上网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都有一定责任。2016年上半年弃风电量较多,西部一些省份尤为明显,朱明希望下一步能解决好布局问题,控制好节奏。
最后是补贴拖欠问题。截至2016年上半年,新能源财政补贴资金缺口已经高达550亿元,这一难题需要在法律层面、电价层面和附加层面加以解决。
就上述问题,朱明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第一,要落实能源革命的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目前我国已进入能源转型、推动能源革命的关键时期,可再生能源进入到大范围的增量替代、区域性存量替代的发展阶段,能源转型的矛盾和阵痛日益突出,但是我国推动能源革命的方向是明确的,也是坚定的,各方必须深刻认识能源革命的本质和内涵,即能源革命的本质是主体能源的更替和能源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变革,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体系这一根本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实现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转变,已经成为“十三五”发展规划的主基调。为此,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建立能源转型的法律秩序,在《能源法》《电力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地位,通过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推动和转变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费,全面优化布局,优化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规模和在消费中的比重。
第二,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根据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的初步研究,到2020年全部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达到5.6亿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发展装机要达到7.5亿千瓦,发电量1.9万亿千瓦时,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全部发电量中的比重要提高到9%以上,才能确保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15%的战略目标,并为2030年20%的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必须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建立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和考核性的指标制度,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时将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的目标作为考核性指标,建立实施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和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省完成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目标需要完成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比重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引导地方的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
第三,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体系,必须建立电力市场,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法治的轨道上加以实施。美国的各州通过法案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制度(RPS)和绿色证书体系,德国也通过不断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补贴退坡机制,推动固定电价向固定补贴制度的转变。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根据国情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降低新能源发电直接补贴强度。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电成本的不断下降,推动财政补贴逐步降低直至退出。
第四,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开展依法监管的工作,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最后,应对《可再生能源法》适时进行评估,为修订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