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4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7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6〕4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31日、7月10日、8月31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科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申报材料清单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6);
(4)Ⅱ类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格式见附件7);
(5)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6)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6、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8,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8、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9、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9)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0、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0)。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3、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1);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文链接:http://www.jstd.gov.cn/zwgk/tzggg/20170413/150358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