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机构绩效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满足全市科技创新需求,进一步激发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机构绩效补助纳入市科技服务业专项,列入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经费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和后补助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绩效评估评价及相关补助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研发资源共享,是指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机构等加入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开放科研资源,为本市企业提供研发相关检验检测、咨询指导、方法研究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补助主要是对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入网单位社会化服务的资助。
第六条 参加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绩效管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苏高校、科研院所或建有市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研究实验基地的企业研发机构;
2.拥有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且仪器设施在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入网服务;
3.仪器设施运转正常,拥有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服务能力,能够有效响应用户需求。
第三章 绩效评估评价及补助
第七条 经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的单位,按照《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6〕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本细则相关补助。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每年上半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苏州自主创新服务超市”,在线填写《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补助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
(1)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补助申请表;
(2)上年度共享服务工作报告(含典型服务案例、用户反馈意见等);
(3)服务企业名录和服务收入。
第九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核查,委托财务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标准》(附件2),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共享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价。
第十条 根据评估评价结果,市科技局确定各申报单位拟补助经费,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应纳入研发资源共享管理,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将作为本市科技基础设施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指标。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的机构,将列入苏州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经费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3〕7号)自行作废。